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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留抵退税 新成立企业(增量留抵退税和留抵退税)

甲公司于2021年2月成立,没有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2021年8月是否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申请留抵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如下: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那么2021年2月成立的企业,适用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时,会遇到以下问题:
1、2019年3月,甲公司没有成立,那留抵退税的增量怎么计算?
2、新成立的企业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最好也只能是M级,可以申请吗?
3、成立不到36个月,怎么考虑“申请退税前36个月……”的规定?


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问答》:


问: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问: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所以,甲企业在确定是否适用39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时,增量留抵税额计算时,视同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


“申请退税前36个月”,其实只是字面的意思,只要甲企业申请退税时,往前36个月没有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也没有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就符合该条件,并不需要考虑2021年之前是否成立的问题,成立不满36个月的,也就是实际经营期间没有发生上述情形;


但是甲公司因为2021年的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不符合申请时纳税信用等级为A或B级的条件,所以甲公司2021年不适用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进项税的政策。待甲公司次年纳税信用评级为A或B级的月份,往前推6个月,各月都有留抵、且最后一个月的留抵税额超过50万元的,就可以申请退留抵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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