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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与房地产管理法的关系(我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对土地使用的法律规定论文)


个人专著:《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法律出版社出版




买卖在不可分割转让的土地上建造的不动产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有过错?是否可以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排除普通金钱债权的执行?本节以工业厂房分割销售为例。




一、工业厂房分割销售合同的效力




工业厂房分割销售合同效力,在不同地区的法院有不同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府办(2016)23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切实加强房屋土地登记管理。各类工业用地应当以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范围进行土地登记,不得分割办理登记。”




工业厂房分割销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二、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而未办理过户登记




不论工业厂房分割销售合同是否有效,工业厂房分割销售肯定是被禁止的。工业厂房分割销售的买受人,明知工业厂房不可分割销售还购买即有过错,不符合“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这个要件,不可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排除执行。【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了很多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文章,分享了很多经典案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找出来看看】







附:汤某凤与工商银行松柏支行、闽联公司、泉季酒店公司、陈某琪、李某、英特华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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