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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范围(出口退税政策有哪些)

一、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
  对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都属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这里的离境是指货物离开海关管辖境内,货物运往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也应视为离境。
  未出口的货物、走私出口的货物以及不能提供出口证明的货物不能退税。
  二、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特殊货物
  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特殊货物一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没有直接出口,但最终为境外所消费的货物,如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耗用的货物;二是虽在境内消费,但出于公平或对等原则的考虑视同出口的货物。
  如在国际招标中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由于境外中标产品进口时免征进口税收,为维护公平竞争,视同出口产品。
  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特殊货物主要包括: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3.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4.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物品;
  5.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这一政策随着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而逐步取消);
  6.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
  7.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和蒸汽;
  8.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9.利用中国ZF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10.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ZF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11.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货物;
  12.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
  13.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14.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15.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出口的货物;
  16.进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国内货物;
  17.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货物;
  18.经保税区仓储的出口货物;
  19.保税区(不包括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在区内出口的货物;
  20.边境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21.出口企业出口的自用旧设备。
  三、免税但不退税的出口货物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计算机软件;
  6.含金产品;
  7.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
  8.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
  四、不予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1.原油以及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
  2.柴油;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
  4.援外出口货物(利用中国ZF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
  5.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外的卷烟;
  6.从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
  7.非列名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8.国家规定的其他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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