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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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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企业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2.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为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 180 日的,按照 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4.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管证》


(3)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5.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 30 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6.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7.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 10 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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