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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赠送员工个人所得税法(对外赠送礼品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中国已正在引领着全球电子商务及移动支付行业的发展,各电商平台的APP也布满了我们每个人的手机屏幕,从从网购的天猫、京东,到外卖的美团、饿了么,到出行的滴滴、首汽,电商平台、网络支付已经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密不可分。在我们移动支付的同时,“各种网络”红包的营销也扑面而来,这里面有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这里面的个税问题有哪些,是不是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政策依据




实务中企业发放电子消费券的涉税处理。


对于网络红包,我们可以将其区分现金红包和非现金红包。
现金红包,比如支付宝集五福发放的现金红包,因为其不存在折扣、折让性质,我们可以判定其属于“偶然所得”,应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非现金红包,也就是企业赠送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这里我们将其统一称为消费券),这部分消费券是否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是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关键。也就是说,如果是不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就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就不属于征税范围。
我们来举例说明:某东平台赠送电子消费券30元,该消费券,没有最低消费,也没有事先消费的前提,就可以在商城直接使用,那么,该消费券就不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属于直接赠送,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某东平台代扣代缴。
但如果该30元消费券的消费规则是满30.01可用呢?那么这里就存在了一个折扣、折让性质,也就是说发放该消费券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讲到这里,可能有的小伙伴会有疑问,只是加了一分钱而已,这个折扣不合理啊!这里,慕容老师解释一下,我们在对消费券的折扣、折让性质进行判断时,我们要考虑的是一个定性的问题,而不是定量,因为不论是税务机关,还是发放消费券的企业,再到个人消费者,都很难来判断什么样的折扣、折让是合理的,所以,这里我们只要对其定性即可。
讲到这里,慕容老师再来总结一下如何对消费券折扣、折让性质进行判断。
总体原则,是否存在“消费”or“再消费”。也就是说,一个消费券如果是通过事前“消费”取得,或者是需要“再消费”才能使用,那么就属于具有折扣折让性质。
我们刚刚所举的30元消费券满30.01可用就属于“再消费”的典型例子。这里我们再举一下“消费”案例,比如某平台搞促销,消费满300元返还50元消费券,该50元消费券不设最低消费限制,直接可以在平台消费,该消费券也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消费者存在事先消费300元,返还的50元消费券就相当于一种折扣、折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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