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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申请仲裁(工资结算单是否可以申请仲裁)

专 题‍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般仲裁时效的限制



争议焦点‍

王某关于某交通公司滨州分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是否适用一般仲裁时效


案 情‍

2004年9月,王某到某管理处工作,岗位为保洁员。2015年5月,某管理处资产被划归某交通公司。2016年2月,某交通公司滨州分公司成立,负责某管理处的业务。2016年5月,某交通公司滨州分公司将保洁业务承包给某绿业公司,王某的工资由某交通公司滨州分公司发放至2016年5月3日,此后由某绿业公司发放。


终审裁判‍

某交通公司滨州分公司向王某支付工资差额55033元。(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裁判理由‍

用人单位无论是拖欠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还是部分劳动报酬,对劳动者而言都构成工资的欠付,尤其是用人单位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法自由、平等地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劳动者因此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


法条索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4款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法》第91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合同法》第85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法律观‍

一、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后果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经相关部门责令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按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拖欠支付劳动报酬的后果


一旦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Felix有如下的应对策略:


第一,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既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解成功的,但用人单位不履行,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需要注意:调解协议书需要经过法定认定其效力的程序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的情形只限于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


第二,申请劳动仲裁。可以主张的权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并领取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依据第47条,工作N年领取N个月的工资(N≤12)。


第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经举报仍不支付的,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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