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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商票挂失(支付结算办理规定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





既然说到票据,首先就应该想到《票据法》,《票据法》关于票据丧失的救济有一个总的规定,它规定在《票据法》第15条:

第一款: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第二款: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第三款: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法》第15条一共3款,第一款和第三款明确了失票人的三种救济方式:挂失支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三种救济方式没有顺序限制,换言之,申请公示催告不以挂失支付为前提,提起诉讼也不以申请公示催告为前提。



一、挂失支付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19条:
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二、公示催告



票据丧失后,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25条:


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三、提起诉讼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23条: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6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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