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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纳税评估案例(污水处理的案例分析)




增值税优惠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农村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劳务,属于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项目,符合规定技术标准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很多人对即征即退的缴税方式上不太理解,我举例说一下:


比如某污水处理公司享受即征即退70%的增值税优惠,当月实现销售额400000元,取得进项税额40000元,当月应交纳增值税:


400000×13%-40000=12000元


次月交纳增值税后,按照70%的比例申请退还:


12000×70%=8400元


实际交纳增值税:12000-8400=3600元


因此,只要企业有进项税额,他的增值税税负率就会低于13%×30%,即3.9%,也就是污水处理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最高是3.9%,这是在没有取得进项税额的前提下。




符合的条件是:


1、技术标准是指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2、城镇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


3、农村污水主要是指农村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厕所污水和生活杂排水。


4、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废水和废液。


政策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


污水处理企业若符合【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中所列“公共污水处理”项目条件的,其项目所得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污水处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三种方式选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净化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报表填写


污水处理项目享受三免三减半,填写A107020表“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对应列次,前三年度享受免税时填写第9列,第四至第六年享受减半时填写第10列,两列的计算公式相同,均为=第4-5-6-7 8列,若计算结果为负,则填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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