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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营改增应税服务财税201636号)

随着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经济模式的不断创新,它也变得复杂起来。对于同时经营和混合销售这两个概念,许多纳税人总是模糊不清,有时会存在不必要的税收风险。为了让每个人都理解各自的内涵,澄清它们间的差异,让我们澄清一下~



无形资产和房地产。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属于并行经营


税法


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项目的,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如果不单独核算销售额,则申请率应较高▶ 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39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分别计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如果不单独核算,则应适用更高的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1条第(1)项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商品、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应当分别核算。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下列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不同税率的商品销售、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适用较高的税率


2。销售商品、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时,征收率不同的,适用较高的征收率


3。销售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货物、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适用较高的税率。“


换句话说,同时经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项目的纳税人通常同时经营(混合销售除外).同时运行的要求单独核算。如果不单独核算,则适用更高的税率



如果销售行为同时涉及服务和商品,则为混合销售


税法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40条,销售行为涉及服务和商品的,属于混合销售。生产、批发、零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混合销售的,应当按照销售的商品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应当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商品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主要从事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批发或零售商品并同时从事销售服务[Picture


01


纳税人销售商品、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和进口商品,如果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之中发生,则属于兼职业务。也就是说,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之中存在两种或两种超过的销售行为,但这两种或两种超过的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且业务的发生是相互独立的


02


其他组合方式,如销售商品和销售房地产,不属于混合销售。也就是说,混合销售是一种销售行为。虽然它同时涉及货物和服务,但它们是直接相关或从属的



简而言之,纳税人是否只有一种应税销售行为?是给同一位顾客的吗?经济业务的本质只是一笔交易吗?合同的标的物只有一项吗?货物和服务是相关的还是从属的


如果是应税销售,则是混合销售,否则是同时销售


案例1


小张去他家里面的商场购物,看上了最新的空调。商场还提供空调门到门安装服务


商场不仅提供电器销售行为,还提供门到门安装服务。无论该服务是收费的还是免费的,该服务和货物都是相关的、从属的,属于应税销售行为,因此它是混合销售


案例2


小张去购物,买了一台空调,所以他在商场吃午饭。


商场不仅卖商品,还提供餐饮服务。显然,购物中心提供餐饮服务,而不是以销售商品为前提。如果你什么都不买,你也可以花钱去购物中心吃饭。换句话说,这两个企业面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属于独立的应税销售行为。因此,这种应税销售行为是一种同时经营行为



首先,您需要判断是否要单独核算商品和服务?如果单独核算,根据不同的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不单独核算销售额的,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率应当较高


混合销售


需要判断纳税人是否是从事商品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如果是,则应根据销售的货物支付增值税;如果没有,增值税将根据销售服务支付


案例一


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也向业主提供车位租赁、入户维修服务、日常生活物品销售等其他服务。


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将这些服务分开核算,那么应该从高适用税率;如果物业公司分别核算销售应税服务、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提供车位租赁,按照出租不动产缴税;销售生活用品按照销售货物缴税;提供维修服务的,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缴税。


案例二


某汽车美容店,提供汽车打蜡服务的同时,也伴随着车蜡的销售行为。


首先判断该汽车美容店是否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很明显不是。这家汽车美容店提供打蜡服务同时销售车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应按生活服务缴税。



只要是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都是混合销售,除了与建筑服务有关的两种情况:


1.建筑企业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之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一


某门窗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了一份铝合金门窗销售并包安装的合同,铝合金门窗为该公司自产货物,但是合同中仅约定了总价款,未就该笔合同的业务进行分别核算。


该公司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属于兼营门窗生产销售和安装服务,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则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所以,该公司不能按建安服务缴税,而应当按货物销售缴税。


案例二


某机器设备销售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机器设备销售。签订了一份机器设备销售并包安装合同,合同之中销售设备和安装服务已做了清晰的费用约定,设备为该公司内部采购,且就这笔合同的业务进行分别核算。


该公司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认定为兼营行为。


通过下面的学习,可以帮助大家在实际工作之中,业务开展后考虑到这些因素,明晰企业的经营模式,合理确定企业的主营业务类型,从而降低企业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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