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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能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条件)


近年来,我市通过开展全市农村困难老年人相对集中居住养老试点,集中建设了一大批具备老年人集中居住功能的新型农村幸福院,深受乡村老年人欢迎,较好解决了广大老年人就近养老和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问题,巩固了脱贫攻坚成果。


为了确保国家和集体财产安全,保持农村幸福院的社会公益性质,维护广大老年人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农村幸福院的运营和管理,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7月30日,市民政局下发《关于对农村幸福院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通知》,决定对全市农村幸福院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确立农村幸福院的法人主体资格,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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