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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2016年48号文件土地补偿(豫政土2016576号文件内容是什么)

非法强拆房屋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后,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8款之规定,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那么,哪些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呢?今天,由黄晓丽律师通过一个胜诉案例来为大家简单说说直接损失赔偿的一些事。



河南的李女士在村里有两间房屋,拥有合法的产权手续。2014年10月,在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其房屋被强制拆除。经法院审理,该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至此,李女士面临一个直接问题,就是自己遭受的损失哪是是可以赔偿的呢?


2020年3月,李女士在黄晓丽律师的指导下,先向区政府邮寄了一份《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就李女士的房屋损失作出赔偿决定。


2020年5月该区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李女士房屋损失、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共计人民币30000余元和建筑面积120㎡的安置房。


李女士不服,认为自己的房屋面积、室内物品和地上附着物等损失的赔偿存在明显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2020年10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房屋面积、室内物品和地上附着物损失等需要重新核定,要求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针对李女士的赔偿重新作出决定。


2020年12月,区政府向李女士重新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李女士房屋损失、室内财产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地上附属物费用共计60万元。黄晓丽律师综合李女士的意见与要求,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房屋损失部分,区政府参照2018年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的商品房均价4500元/㎡进行赔偿,难以弥补周边商品房价格3年来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对李女士房屋价值的赔偿不能充分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


第二,关于室内物品损失部分,区政府以室内物品可以自行搬离为由,拒绝赔偿,没有事实与法律根据。根据河南省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违法征收、违法强拆类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指南(试行)》第十七条的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强拆房屋时未拍照、录像、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当事人要求赔偿的该部分室内物品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而区政府即已承认室内存在部分物品,就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关于地上附着物损失部分,李女士有四亩地,其中竹林三亩,鱼塘一亩,区政府仅赔偿22800元。而通过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豫政〔2016〕48号《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可以知悉,仅单纯地价便已经是52000元/亩,而区政府连地带地上物四亩仅赔偿22800元,根本无法弥补李女士的损失。



综上,经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审理,2021年12月,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为《行政赔偿决定书》确定的赔偿范围,没有充分保障李女士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要求区政府对房屋、附属物、屋内财产等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区政府对李女士重新作出赔偿决定。最终,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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