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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农商银行查开户行(晋江农商银行属于什么银行)

王清辉(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608202013):


本院受理原告骆炳秋诉被告王清辉、王志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及本院调取于(2014)晋民初字第8691号卷宗中的证据副本、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1确认王清辉与王志诚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2.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用。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到本院磁灶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提出书面答辩或举证的,视为放弃自己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磁灶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陈天乙(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50915407X)、陈爱容(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10381435):


本院受理原告曾华厝诉被告陈天乙、陈爱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原告曾华厝对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天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华厝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曾华厝的对被告陈爱容的诉求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陈天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45元,由原告曾华厝负担86元,被告陈天乙负担5059元。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对被告陈爱容的诉求,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陈爱容向上诉人承担偿付20万元及利息。被告陈天乙、陈爱容分别自公告之日起60日、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陈天乙、陈爱容分别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王志祥(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9410291511)、欧孝焰(公民身份号码411502198510213035):


本院受理原告唐昌炳诉被告王志祥、欧孝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晋民初字第9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志祥、欧孝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闽CDR199号车应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连带赔偿原告唐昌炳48520.78元;二、被告王志祥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昌炳超过交强险的损失1666.57元;三、驳回原告唐昌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账号:407858379450;开户行:中国银行晋江市支行;账户名:晋江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1447元,由原告唐昌炳负担392元,被告王志祥、欧孝焰负担1055元。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唐小云诉被告王志祥、欧孝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晋民初字第9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志祥、欧孝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闽CDR199号车应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连带赔偿原告唐小云24626.49元;二、驳回原告唐小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账号:407858379450;开户行:中国银行晋江市支行;账户名:晋江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790元,由原告唐小云负担374元,被告王志祥、欧孝焰负担416元。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曾肖波(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0918620):


本院受理原告李培坤诉被告曾肖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曾肖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培坤借款216000元及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5元,由被告曾肖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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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景忠(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805286018)、洪容容(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906275043):


本院受理原告洪金水与被告赖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申请追加洪容容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诉称,被告赖景忠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1月11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整,原告便通过自己的农行账户向被告账户转账5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1月1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被告赖景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副本、变更诉讼请求书副本、补充证据副本、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向被告洪容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补充证据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副本、变更诉讼请求书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截止2016年9月11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13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不应诉,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许仪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9631144):


本院受理原告许宏电诉被告许仪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许仪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宏电货款9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许仪龙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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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锹(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804232530)、尤燕清(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005142541):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泰与被告王金锹、尤燕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王金锹因经营需要长期向原告借款,分别于2014年11月14日、11月29日、12月3日三次出具借据,确认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60万元整。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尤燕清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判令被告王金锹、尤燕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6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的期限截止2016年9月12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不应诉,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曾永纪(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107031012)、杨碧红(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502231049):


本院受理原告丁其伟与被告曾永纪、杨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曾永纪于2013年10月29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被告至今拖欠本息。该笔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碧红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曾永纪、杨碧红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16年1月29日为15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的期限截止2016年9月12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1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不应诉,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福建省晋江绍裕针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152519-9)、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155885-5)、吴俊鹏(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0991184)、陈汉明(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4712230518):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与被告福建省晋江绍裕针织有限公司、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吴俊鹏、陈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4年4月30日,被告福建省晋江绍裕针织有限公司向原告贷款100万元,被告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吴俊鹏、陈汉明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该笔贷款已到期,各被告未依约还款。请求判令被告福建省晋江绍裕针织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被告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吴俊鹏、陈汉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被告福建省晋江绍裕针织有限公司、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陈汉明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被告吴俊鹏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被告福建省晋江绍裕针织有限公司、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陈汉明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被告吴俊鹏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的期限截止2016年10月10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不应诉,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林丽娜(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803090024)、丁江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10389204):


本院受理原告杨红毛与被告林丽娜、丁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林丽娜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9月12日、10月28日分两次共向原告杨红毛借款180万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丁江龙负有共同还款的义务。两被告至今分文本息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林丽娜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万元,并从2014年9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丁江龙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向原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被告林丽娜、丁江龙分别自公告之日起60日、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举证的期限截止2016年10月10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3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不应诉,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汪建聪(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1075189):


本院受理原告王连德与被告汪建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10月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万元并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陆续归还了10万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拒不归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25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的期限截止2016年10月10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不应诉,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泉州市金爵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156046-1)、王良秋(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10506604)、丁萍萍(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711180583):


本院受理晋江市凤竹宏发鞋业原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金爵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王良秋、丁萍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与三被告之间建立长期鞋底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三被告提供鞋底,双方于2014年1月28日进行结算货款总计为人民币965700元。被告王良秋以另开张支票直接抵扣账目为由,直接预先扣除20万元,同时在结账单上确认尚欠765700元。预扣的部分货款20万元支票经原告催讨由被告丁萍萍开出转账支票,但原告发现该支票为空头支票,无法兑现。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讨,三被告拒付。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共同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657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延期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被告泉州市金爵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丁萍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告王良秋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被告泉州市金爵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丁萍萍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被告王良秋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的期限截止2016年10月10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不应诉,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许燕燕(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0993270):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雄盛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燕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间向原告购买皮革,双方于2013年11月18日结算,被告出具结欠款凭证,确认截至2013年10月30日止共计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07200元。结欠后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0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07200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0720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同期同类银行贷款逾期付款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的期限截止2016年10月10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不应诉,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晋江市深沪新鑫化工贸易商行(组织机构代码L4200290-4)、晋江市深沪新莱利纺织品贸易商行(组织机构代码L3520774-1)、晋江深沪天迈塑料制品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L3520777-6)、陈龙曙(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012136014)、许长新(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51215605X)、施火车(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4545635):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沪支行与被告晋江市深沪新鑫化工贸易商行、晋江市深沪新莱利纺织品贸易商行、晋江深沪天迈塑料制品经营部、陈龙曙、许长新、施火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9日,被告晋江深沪天迈塑料制品经营部向原告贷款50万元,被告晋江市深沪新鑫化工贸易商行、晋江市深沪新莱利纺织品贸易商行、陈龙曙、许长新、施火车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晋江深沪天迈塑料制品经营部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2.被告晋江市深沪新鑫化工贸易商行、晋江市深沪新莱利纺织品贸易商行、陈龙曙、许长新、施火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被告晋江市深沪新鑫化工贸易商行、晋江市深沪新莱利纺织品贸易商行、晋江深沪天迈塑料制品经营部、陈龙曙、许长新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被告施火车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被告晋江市深沪新鑫化工贸易商行、晋江市深沪新莱利纺织品贸易商行、晋江深沪天迈塑料制品经营部、陈龙曙、许长新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被告施火车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的期限截止2016年10月10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不应诉,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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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荣墩(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M30028135)、庄幼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M02161653):


本院受理原告洪东群与被告洪荣墩、庄幼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洪荣墩因资金需要于2014年8月2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万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举证的期限截止2016年10月10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不应诉,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顺昱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燕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0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泉州市顺昱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燕燕发生业务往来。截止2015年2月17日,被告许燕燕尚欠原告泉州市顺昱鞋材有限公司货款181700元。请求判令被告许燕燕立即支付货款1817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的期限截止2016年10月10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不应诉,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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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至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757114-X)、庄锦清(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602026533)、郭献达(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605299034):


本院受理原告舒华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至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至胜公司)、庄锦清、郭献达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5年1月1日,被告绍兴至胜公司、庄锦清与原告签订《销售合同书》,原告授权两被告在绍兴经销舒华产品。同日,被告绍兴至胜公司与原告签订《短期信用合同》,由其向原告申请每月5万元的信用支持,被告庄锦清、郭献达为短期信用合同的担保人。同日,被告庄锦清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同意给予被告庄锦清2015年最高额借款45万元,借款方式为向被告绍兴至胜公司提供等值货物。截止2015年12月底,被告绍兴至胜、庄锦清共结欠原告货款35万元。被告庄锦清与李云波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转让协议,其中30万元由李云波支付给原告,庄锦清支付余下的5万元。经催讨,各被告均未还款。请求判令:1.被告绍兴至胜公司、庄锦清共同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5万元,并按照月利率1.2%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绍兴至胜公司、庄锦清按月利率1.2%的标准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被告郭献达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截止2016年9月12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1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不应诉,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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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荣乐(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4289808):


本院受理原告蔡丽信与被告谢荣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分别于2011年3月4日、6月1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10万元,合计借款18万元,被告出具两份借据交由原告收执。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的期限截止2016年10月10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不应诉,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沪支行与被告晋江市深沪新鑫化工贸易商行、晋江市深沪新莱利纺织品贸易商行、晋江深沪天迈塑料制品经营部、陈龙曙、许长新、施火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9日,被告晋江市深沪新鑫化工贸易商行向原告贷款50万元,被告晋江市深沪新莱利纺织品贸易商行、晋江深沪天迈塑料制品经营部、陈龙曙、许长新、施火车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晋江市深沪新鑫化工贸易商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2.被告晋江市深沪新莱利纺织品贸易商行、晋江深沪天迈塑料制品经营部、陈龙曙、许长新、施火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被告晋江市深沪新鑫化工贸易商行、晋江市深沪新莱利纺织品贸易商行、晋江深沪天迈塑料制品经营部、陈龙曙、许长新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被告施火车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被告晋江市深沪新鑫化工贸易商行、晋江市深沪新莱利纺织品贸易商行、晋江深沪天迈塑料制品经营部、陈龙曙、许长新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被告施火车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的期限截止2016年10月10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8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不应诉,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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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50581100003378):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金名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照明节能改造项目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龙湖厂区照明节能改造和龙湖厂区二楼办公室节能改造,上述改造项目已于2014年2月20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被告仅支付了2014年2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的款项5849元,余款134527元未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节能收益款134527元及违约金194151元,共计328678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的期限截止2016年9月9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14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不应诉,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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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29697789X)、许志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0426225):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百凯拉链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许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3年起,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福建省百凯拉链服饰有限公司购买服装。2016年4月13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671623.45元,被告许志强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两被告至今未付款。请求判令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671623.45元,并以此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全部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计算利息,被告许志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许志强分别自公告之日起60日、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举证的期限截止2016年10月10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不应诉,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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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新国(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5884640):


本院受理原告张仁辉与被告叶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叶新国因周转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被告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后被告未还本付息。请求判令被告叶新国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的期限截止2016年10月10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不应诉,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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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彬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4630154):


本院受理原告黄朝阳与被告丁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4年2月16日被告丁彬彬以资金紧缺为由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交由原告收执。经多次催讨,被告未还款。请求判令被告丁彬彬归还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的利息,暂计1315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的期限截止2016年10月10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7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不应诉,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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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天宝(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609020036)、赖美治(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512190063)、赖宏程(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301270251):


本院受理原告林是戆与被告赖天宝、赖美治、赖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赖天宝、赖美治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25日被告赖天宝、赖宏程以做生意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三被告未按约定还款。请求判令被告赖天宝、赖美治、赖宏程连带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的期限截止2016年9月9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不应诉,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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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马令(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5806050539)、晋江市陈埭鸣南彩印有限公司(注册号350582100008972):


本院受理原告林是戆与被告丁马令、晋江市陈埭鸣南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丁马令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从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3年2月8日止陆续向原告借款6笔共计777000元。被告晋江市陈埭鸣南彩印有限公司为被告丁马令2012年7月1日2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请求判令被告丁马令立即偿还借款777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晋江市陈埭鸣南彩印有限公司对被告丁马令在2012年7月1日借款2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的期限截止2016年9月9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13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不应诉,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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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天宝(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609020036)、赖美治(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512190063):


本院受理原告林是戆与被告赖天宝、赖美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15日被告赖天宝以做生意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同时附一份两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给原告。两被告未按约定还款。请求判令被告赖天宝、赖美治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的期限截止2016年9月9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1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不应诉,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华瑞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许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4年4月16日、4月28日,原告与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签订两份《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服装,合同总金额为2271420元。原告履行交付货物及开具发票义务后,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2015年8月19日,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确认欠款总额为人民币123万元,同日被告许志强承诺对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2016年3月,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仅支付35万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付款。请求判令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8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3065元),被告许志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许志强分别自公告之日起60日、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举证的期限截止2016年10月10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不应诉,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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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张维红、晋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闽0582民初14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答辩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复印件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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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鑫波: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福埔支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闽0582民初5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答辩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复印件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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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金华(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7909030039)、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05326-2):


本院受理原告洪友谊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晋民初字第9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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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清波(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701185073):


本院受理原告朱佐仪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书记员名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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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棋群(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610175094)、


吴秀嫌(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205115025):


本院受理原告施玉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书记员名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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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铭祥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28624-2):


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大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铭祥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晋民初字第1073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莆田市铭祥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晋江市大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加工费979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金井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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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嘉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香):


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豪鑫鞋服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嘉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晋民初字第109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厦门嘉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晋江市豪鑫鞋服织造有限公司货款848325.93元,并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2283元,由被告厦门嘉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金井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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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婷婷(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111276026)、庄加煌(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405276056):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珠与被告蔡婷婷、庄加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晋民初字第127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蔡婷婷、庄加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明珠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蔡婷婷、庄加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金井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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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狮(350582199006062513):


本院受理原告张友财、林金錶与被告黄金狮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黄金狮偿还原告张友财代偿款项51345.31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二、被告黄金狮偿还原告林金錶代偿款项51345.32元及相应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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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金矿(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506296013):


本院受理原告施天成与被告施金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施金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施天成货款490339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金井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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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清爽(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408135558):


本院受理原告郭亨琪与被告张清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清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亨琪借款本金9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金井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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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益陞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1231422XK,法定代表人林勇):


本院受理原告晋江沙禾布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益陞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十五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井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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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科斯达鞋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牙)、李金牙(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208070550)、曾春强(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503291014)、丁鸿娜(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110040547):


本院受理原告晋江新东佳鞋服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江科斯达鞋服有限公司、李金牙、曾春强、丁鸿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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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护(福建)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百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70962295E)、张百指(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711163118):


原告晋江市恒友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倍护(福建)日用品有限公司、张百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三被告公告送达(2015)晋民初字第13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倍护(福建)日用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货款268450元,被告张百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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