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冠星有限公司驻邢台代表处: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未按规定提交2015年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未按规定提交201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吊销你单位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请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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