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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融资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少不了融资,融融资资借款的过程中为稳妥起见常常要用到公司担保。担保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有一种特新的殊的法人叫做一人有吗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能司”,即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那么关于这类“投资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有何特殊之处呢?


案情介绍


甲贷款公司(贷款人)与乙集团(借款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集团融资向甲贷款公司借款5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两年,同时约定了借款年利率、设立结息日及逾期利息等事项。


甲贷款公司与丙公司(保证人1)、丁实业公司(保证人2)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了两个保证人为设立乙集团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还可以,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甲贷款公司就依约向某集团发放500万元。但乙集团偿在还了少量的本金后,没有再按期足额偿还任何本金。甲贷款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一人令乙集团偿还剩余本金,支付利息等,同时,也要求保证人丙公司新的、丁实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过程


在案件审一人理中发现,丁实业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时,法定代表人为张某,股东即为乙集团,也就是本案中的借款人,占公司股10还可以0%。有限责任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时,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股东为A公司、B公司、C公司投资。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能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没有经过授权擅自为他人提有限责任供担保的,就构成了越权代表。甲贷款公司无法证明丙公司提供的担保吗符合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丙公司为乙集团提供的担保无效,因此,甲贷款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它在为自己的股东充当担保人时,是不能仅以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不合规来逃避承担担保责任的,这就是“一人公司”在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时的特殊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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