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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屋甲供材税务筹划(房开企业甲供材税务筹划)


一、 筹划税种:


增值税


二、 筹划行业


建筑企业


三、基本情况


“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提供给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用于建筑、安装、装修和装饰一种的建筑工程。与之对应的概念“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四、政策分析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七款第二项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从该条款中“全部或部分”的表述可以发现,税收政策对发包方或业主(以下称甲方,施工企业称乙方)购买的设备、材料、动力在整个建筑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例并未明确规定。即自2016年5月1日起,只要甲方自己有购买设备、材料、动力的行为,即使是买一元钱的材料也是“甲供材”。而条款中 “可以选择”的表述,则表示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时,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形势发展,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该文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该条款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七款第二项规定进行部分调整,明确了符合条件的“甲供材”工程中,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包括分包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除此以外,甲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动力以及除“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以外的全部或部分材料的,仍可以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或者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五、临界点分析


假设建筑企业在甲供工程中采购的材料物资(含税)占工程结算款(含税)的比例为M%。


第一步: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缴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工程结算款(含税)×9%÷(1+9%)-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8.26%×工程结算款(含税)-工程结算款(含税)*M%*13%÷(1+13%)=8.26%×工程结算款(含税)-11.5%*M%*工程结算款(含税)


第二步: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缴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工程结算款(含税)×3%÷(1+3%)=2.91%×A


第三步: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时即为临界点


8.26%×工程结算款(含税)-工程结算款(含税)*M%*11.5%=2.91%×工程结算款(含税)


即:M= 46.52 %


六、筹划效果分析


例如:2020年,某建筑企业承接一甲供工程,工程结算价(含税)为1亿元,假设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含税)比例为20%,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缴增值税596万元,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缴增值税291万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节税305万元。假设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含税)比例为70%,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缴增值税21万元,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缴增值税291万,选用一般计税方法节税270万元。


小优观点,如果建筑企业在甲供工程中采购材料物资(含税)与工程结算款(含税)的比例超过46.52 % 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较为划算。否则,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较为划算。(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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