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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21.12.1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31号修改)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税务机关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应税所得率。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5


制造业


8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8


交通运输业


10


建筑业


15


饮食业


12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20


二、对纳税人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 第( 二)、( 三)、( 四)、(五)、(六) 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按 照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应税所得率。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10


制造业


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5


交通运输业


15


建筑业


20


饮食业


25


娱乐业


30


其他行业


30


三、本公告自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 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 2016 年第 6 号,公告 2018 年 6 号修改)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2月 1 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06 10: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为加强我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调整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


1.规定纳税人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税务机关核定行业应税所得率的标准调整为:农、林、牧、渔业为5%;制造业为8%;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为8%;交通运输业为10%;建筑业为15%;饮食业为12%;娱乐业为20%;其他行业为20%。


2.规定纳税人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核定行业应税所得率的标准为:农、林、牧、渔业为10%;制造业为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为15%;交通运输业为15%;建筑业为20%;饮食业为25%;娱乐业为30%;其他行业为30%。


二、施行日期


鉴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方式是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为保持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全年统一口径,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和基层执行以及金三系统数据维护,《公告》明确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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