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东莞孵化器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广东孵客科技孵化集团有限公司)

日前,东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注册公司了《 集团东莞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新《办法》”)。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政策出现重大多处重要调整。如新《办法》规定,享受产权分割政策的只能是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工业用记账地和科研用地建设的科技孵化器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可进行产权分割的项目,满足相关孵化器条款后也可分割等科技。


1、老《办法》规定,可进行产权分割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需认定为市级 B 级以上或省级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而新《办法》则调整东莞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孵客器。


3、转让对象方面,老《办法》对转让对象的产业领域、主体资格和入驻时限做了限制,而新《办法》除了上述限制外,还对转让对象的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经济效益等方面做了限制,如要求近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自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注册公司数的比例不低于10% 。新《办法》还对转让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除提供相关报告外,还要进行公示和审核备案。


4孵客、二次转让的时限科技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老《办法》没有规定同一场地二次转代理让和第一次转让间隔时限,只要求二次转让对记账象受让产权后必须承诺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产业用房满1年以上。而新《办法》则规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产业用房销售后,自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的五年内不得二广东次有限公司转让。因企业:申请上市、破产清算等情形 必须进行 二次转让的广东,经属地 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允许进行孵化二次转让。


5、新《办法》还规定,产业用房二次转让的, 出让方需依法按照现行的不动产转让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按一定比例缴纳转让增值收益,具体标准 如下:完成转让登记未满5年(含)的,转让增值收益代理按增值收益 50% 的比例上缴。完成转让登记届满5年的,无须上缴转让增值收益。


以下条款继续保留:


1、集团每期对外销售的产业 用房分割面积不得超过当期产业用房建筑面积的80%。


2、配套用房建设规模不得超过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30%。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