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不成立,签名
二、裁判要旨
公司未召开会议,股东新会决议并非股东本人签名的,股东新公司也未授权他人签名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三、案情简介
成立2012年8月24日,A公司成立,股东分别为赵先生和王先生,注册资本50万,二人分别出资25万。
201(新4年8月1日,A公司作出章程章程修正案,主要内容:“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200万,赵先生出资1100万(实际出资认购)1075万(),王先生出资1100万(实际出资认购1075万)”同日,A公司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增加注册资本,王先生并模板未在股东会决议签字,赵先生代王先生签字,工商局根据重庆A公司申请,核准A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增加2200万。
2020年6月8日,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14年8月1日关于修改公公司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不重庆成立。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A公司关于2014年8月1日关于成立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五、律师点评
洛阳公司法律顾问|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新公司解惑:
一工商局审法院根据《最高院模板关于适股东会用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四》第五条规定,认为公司未召开决议,且决议内容并非股东本人签字确认,也未公司授权他人签字确认,判决A公司2决议014年8月1日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合法有效。
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在裁判文书网看到该篇判决书,有以下几)个疑问,为什么股东会在六年后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呢?股东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有没有非法目的呢?是否涉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工商局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决议益?债权人作为案外人怎么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呢?作为法院如何识别股东之间串通提起虚假诉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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