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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变更公司的法人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变更流程)




好消息!近日,通州又有两处回迁安置房小区,被认定为历史遗留项目。近日相关网站发布了“历史遗留项目认定公告(编号:2021通-001号)、(编号:2021通-002号)”两个公告,回迁多年,迟迟拿不到的“房本”的居民,或将迎来“大红本”办理!




六合村拆迁安置房项目







公告显示法人:按照《通州区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动产登记专项的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经通州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由北京宋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通州区宋庄镇六合村的六合村拆迁安置房项目为历史遗留项目。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通州公告5日(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22日)。







杨坨安置房(紫运南里)







公告显示:按照《通州区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动产登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经通州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由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通州区潞城镇杨坨村的杨司法人坨安置房(办理紫运南里)项目为历史遗留项目。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5日(公司法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22日)。







2020年11月中上园上营回迁房也被认定为历史遗留项目。随后的1-2月内,很快“房本”就办领到手了!本报曾报道:喜提“大红本”!回迁多年,通州这个小区首批179户业主终领通州房本!





2020年12月19日起,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便开始为村民办理个人产权证书,12月25日,首批194户个人房本已发放,该项目已基本解决。




希望杨坨安置房(紫运南里)、六合村拆迁安置房两个小区的“房本”也能早日领到手!




据了解,去年,通州区印发了《通州区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动产登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说明了处理范围、及各部门的分工职责…其中提到了“关于划拨土地已竣工商品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地价款有关问题的处理”中1997年1月1日之前竣工的历史遗留项目问题处理。







处公司理范围




2015年7月北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有限责任施前,通州区国有建设用地上经规划许可后已建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迄今已实际交付合法购买并使用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购房人”)5年以上,因开发企业不履责、项目手续不完善以及未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和用地等条件开发建设等原因,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转移登记,造成购房人“办证难”,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房地法人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历史遗留项目”)。







11类问题司法人处理




历史遗留小区未发证问题都有各自变更的历史成因,概括原因主要流程集中在开发的商不配合办理和登记要件不全两方面。根据未发证问题专项治理涉及的工作,按照专班成员单位职责范围公司,确定以下任务分工:




1.关有限责任于房屋未办理规划验收的处理
2002年1月1日(含)以后竣工,不具备规划验收条件的历史遗留项目,应先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建设工程依规建设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如主体工程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可在处理方公司法案明确后为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如擅自变更规划方案建设的,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追究,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办理产权登记。2002年1月1日前竣工的历史遗留项目可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2.关于房屋局部超出宗地界址界限的处理房屋局部超出已登记宗地的界址界限,且超出部分未占用集体土地的历史遗留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应核实超出宗地界址界限的原因。如房屋符合规划且取得所占宗地权利人同意的,可在处理方案明确后为购房人按原土地登记信息办理产权登记。


3.关于不动产抵押有关问题的处理开发企业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历史遗留项目,应先由区专班办公室会同金融主管部门核实抵押登记中债权的实际偿还情况。如已经还清贷款但未注销抵押登记的,协调相关金融机构配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如已对债权做内部核销的,鼓励相关金融机构配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如债权已经打包处理,无法配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历史遗留项目认定公告期满后,为购房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及时提交房屋抵押合同等材料向房屋所在区登记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提交贷款购房人名单。贷款购房人先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同时提交抵押登记流程书面申请,待抵押权人申请抵押登记后一并办理。


4.关于未办理房屋变更竣工验收的处理房屋建成后,因工程款结算纠纷、擅自变更规划方案建设等原因,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历史遗留项目,购房人可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整栋房屋进行防雷、安全检测鉴定。防雷办理检测合格,且房屋安全鉴定结果认定房屋可以安全使用的,可在处理方案明确后为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


5.关于不动产测绘有关问题的处理未完成不动产测绘的历史遗留项目,购房人可共同委托测绘单位对土地、房屋的界址界限及面积进行测量,其中房产测绘成果按整栋出具的应经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对房屋不具备实测分摊面积条件的,购房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实测的套内建筑面积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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