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庭审中费用答辩称自己是在2018年4月在被不成功告前收费法人处花费4万元买的公司,购买了公司通州区后将变更公司收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进行了变更。自己不变更同意原告的诉通州区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根股权据原告公司提交的银行明细、原告公不收司与第三人公司的合同、双方之前多次的汇款记录,以需要及第三人公司名称与不收被告公司名称相似,可以认定原费用告公公司司与第三人公司有业务往来应该支不成功付涉案的款项。2018年股权被告公司进多少行了名称及法定代需要表人公司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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