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对合企业债伙企业债务,仅以认企业缴出资额为限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判令企业担责时,无需再判决有限合伙人合伙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担责。什么
标签:|出资责任|有限合伙|合伙企业
案情简介:2017年,证券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签订回购协议。2018年,因合伙企业逾期未履行回购义务,证券公司诉请合伙企业偿还融资本金1.8亿余元及违约金,同时要求普债务通合伙人谭某及有限合伙人周对某在各自认缴出资900万元、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①《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承担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合伙人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无论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还是有限责任企业公司股东,如已实际履行出责任资义务,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况,判令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即意味着有限合伙人或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无需再单债务独判决有限合伙人或股东在认缴出资企业债范围内承担责任。②本案中,证券公司认可周某对合伙企业600万元出资已实际到位,故判决合伙企业及谭某向证券公司承担责任时,不应另行判决周某对在对合伙企业出资额600万元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实务要点: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判令有限合责任伙企业承担责任时,无需再单独判决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合伙人范围内承担责中有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有限院(201承担9)最高法民终1917号“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谭颂斌、周娟、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权纠纷案”(审判长谢勇,审判员万会峰、张淑芳),见《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撰写人谢勇、鲁晨辉),载《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X4-202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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