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上海关于股转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炒股 个人所得税)

上交所近日发股转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的通知。上交所表示,为了细化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上海导意见》,规范北京证券交规定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炒股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审的核及上市安排等事宜,上交所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的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个人所得税市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的,应当在北交所连续上市一年以上,转板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原精选层挂牌的,原精选层挂牌时间与北交所上市时间合并计算。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01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02


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关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03


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04


股东人数不少于1关于000人;


05


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股转上;转板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个人所得税公众股东持股的比例为10%以上;


06


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炒股万股;


07


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08


本所规定的其他转板条件。


《转板办法》同时明确: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海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前已经发行股份(以下简称转板前股份)。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