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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商局望牛墩营业时间(东莞市地图全图)


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东莞市消委日前发布2016年东莞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并请专业人士对每个案例进行了评析,希望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达到教育引导的目的,帮助消费者规避消费陷阱,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实现“无忧消费”的目的。


嫌窗帘太贵退定金难


要提防店家低价推介


点评:定金的法律效果在于: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则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则无权请求对方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定金罚则。


而“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不具有上述定金的法律效果,实践中一般只能理解为预付款。


案例2


健身房倒闭后退款难


当心预付式消费风险


东莞市泰力格健身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6年7月暂停对外营业。该公司在决定对外停业前,未告知会员退款方式,且未妥善处理会员退款的问题。


2016年8月15日,东莞市龙腾健身有限公司在原地图泰力格分公司的经营场地成立开业,原来受害的望牛消费者将投诉转向这家新成立的公司上,该公司称与泰力格分公司并没关系,且不承担泰力格分公司所应承担的任何退款或赔款义务。经消委会协调,该公司承诺继续免费为原泰力格万江分公司会员卡未到期的会员提供健身服务,并自会员卡有效期结束之日起,额外提供两个月的免费健身服务,受害的消费者基本接受上述方案。


点评:消费者需注意的是,正常合同订立的目的应当是实现双方共赢,而不是一方受损一方受益,因此,《合同法》规定的原则之一就是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反观本案中的健身消费合同,如果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结果就是泰力格公司免费为数百名顾客提供一年的健身消费,而消费者无偿取得健身服务,这显然是违背常理的,这样的合同应当受到质疑,消费者必须谨慎对待。


案例3


团购活动吸引消费者


明确经营者追团购费


消费者何先生于2015年7月31日交付两万元定金购买“东莞市东望牛沙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开发商”)开发、经营的一套商品房。8月6日,又在开发商的销售中心交付5000元参加开发商与新浪网合作的团购优惠活动。后来,消费者因个人原因不再购买该商品房,在12月份与开发商协商后,领回两万元定金,但5000元团购费却无法退还,消费者于是向消委会求助。


消委会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消费者的5000元团购费,从保留的单据上显示是支付给“广州新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称“中介”)。而中介则称,其只是受“东莞乐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告商”)委托代收团购费,该款项实际是由广告商所收取。经调解,广告商为消费者进行了退款。


点评:商家举办的各种团购活动,目的为吸引消费者,作为消费者在消费前应具体了解活动的组织者、承办者、缴退费、服务项目等。商家的团购活动是否有违约行为要视具体情况而言,如果商家违约,消费者可凭消费凭据要求退款。


案例4


手机以旧换新送巨额话费


店家欺骗销售退还消费款


消费者蔡先生于2016年10月31日在东莞市望牛墩镇影剧院1楼的东莞市龙捷通讯有限公司参加手机以旧换新活动,支付3698元换购一部OPPO手机,当时商家承诺赠送4800元话费并称可抵扣月租,但是话费实际并不能抵扣月租,商家解释称送的是4800元网络电话话费。消费者称店内广告和商家承诺都没有注明是东莞市网络电话话费,存在误导消费者情况,因此就向消委会提出消费投诉。


消委会经调查了解,店内的广告确实没有注明是网络电话话费。经营者的行为涉墩嫌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因此,经调解,商家与消费者协商后承诺向消费者蔡先生退还手机消费款3698元。


点评:本案中,商家故意混淆“手机话费”与“网络电话话费”,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维权,即消费者因经墩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案例5


新苹果手机疑提前激活


经营者换同款机赔配件


2016年5月3日,消费者邓先生在东莞市厚街卓越通讯器材经营部以5388元购买了一部苹果iphone6S手机(有收据)。购买手机时消费者邓先生是让该经营者的员工帮忙激活的,2016年7月18日消费者经苹果官方网站查询该手机IMEI号,发现手机保修日期到2016年12月10日止,其怀疑买到翻新手机,要求经营者时间退款,但经营者拒绝。


经调查,该手机在销售日期前已激活,所以邓先生购买的苹果手机的激活日期全图与购买日期不相符,且经营者在消费者购机时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该手机已提前激活。经调解,经营者同意给消费者更换一部同款同型号的新苹果手机,并补偿消费者价值1000元的配件。


点评:本案中,该商家隐瞒了手机已经被激活的主要事实,涉嫌侵害邓先生的“知情权”,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就其欺诈行为向消费者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因限购想退定金被拒


2016年9月24日,消费者梁先生在位于石碣镇滨江西路123号的中熙香江美墅订购商品房一间,签署《认购书》并交付定金10万元。后因10月7日东莞出台房屋限购令,消费者无法继续购买,与商家协商退回定金,商家拒绝处理。


消费者认为因政府行为导致无法继续购房,之前签署的《认购书》无效,商家应该退回全部定金;而商家认为消费者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规避限购条款,限购令出台后消费者没有第一时间提出中止购买,后来再提出属于消费者自身违约,应该按照《认购书》列明的违约责任,没收已交付的全部定金。经调查了解,消费者得知限购令出台后已立即向商家提出中止购买,商家销售人员在协商过程中,建议消费者通过办理离婚的方式来规避限购,并额外给予房价折扣,消费者初步同意。数日后,因妻子不同意离婚,消费者再次向商家提出中止购买和退回定金。经调解,商家同意退回定金7万元,消费者同意,调解成功。


点评:本案中双方在初始履行时均无过错,政府政策的变化对双方都是一个意外。但此时双方仍然可以依全图据《合同法》第94条而解除合同,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政府政策的改变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应看双方是否有明确的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则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法院等部门进行协商处理。此外,对于销售人员建议的假离婚等违背社会营业公序良俗的方式,建议消费者应当理性看待,不要因为金钱利益而将夫妻感情和公序良俗视为儿戏。


案例7


以旧换新变分期付款


手机店暗藏付款陷阱


消费者石先生于2016年9月14日到谢岗镇的东地图莞市粤想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购买手机。期间,店员介绍有以旧换新的手机置换活动,只要将旧手机交给店方再加200元就可以换一台金立新手机,石先生觉得划算便同意消费。其在店员的指引操作下办理了相关手机置换手续后,店员则称相关手续已经办完了,石先生以后每个月要存钱到银行卡上,每月供159元,共供24期。这时石先生表示不解,以旧换新突然变成分期付款购机,于是要求店方退款。店方则称其已经绑定好了银行卡,并办理了分期了,不能退了。石先生无奈下只能到消委会进行投诉。


本消费纠纷中,店方隐瞒、诱导消费者以旧换新,其实内藏分期付款,200元是交首付,然后诱导消费者办理了分期付款。既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不得强制交易。经消委会调查,店方在为消费者办理分期付款时,没有给消费者出示分期付款纸质协议,是通过电子化办理完成的,消费者不知道是在办分期。经消委会调解,店方无条件为消费者取消分期付款,并取消本次手机交易,退还200元给消费者。


点评:商家的行为如若构成欺诈和强制交易,消费者有权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要求工商行政部门对商家的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查处。消费者在选择商家或者商品时不要一味关注价格时间,应同时关注相关的交易方式。


案例8


洗衣变色商家拖延赔付


消费者无奈向工商投诉


2016年1月18日,消费者劳先生到东莞市石排乾杰洗衣店(以下简称经营者)洗衣服,支付洗衣费30元,无保价。1月20日劳先生拿回衣服的时候,发现衣服洗后出现了色差,于是投诉到消委会,并提供了近期朋友圈相片、实体店同款实物的相片等证据,但经营者坚决否认。消委会进行调解,要求经营者赔偿180元人民币。但是经营者在调解约定之日起超过15日仍不履行,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营业为。消委会将违法线索移交工商局,工商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进行东莞市处罚。


点评:本案中商家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消费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如果商家拒绝赔偿,消费者可以采取向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部门等部门投诉的方式,要求进行调解或者对商家的行为进行查处,必要时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赔偿。


案例9


赠900元话费只送了30元


有买有送优惠促销要谨慎


2016年8月以来,市消委会集中接到在部分镇街中石化加油站购买行车记录仪赠送话费而话费未按约定进行返还的投诉。去年8月,王先生在横沥镇某中石化加油站向东莞市美迅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780元购买了一台行车记录仪并赠送900元话费,话费分30个月赠送,每个月赠送30元,但是现在只收到一个月的赠送话费就没有下文了,也无法联系到商家。


经市消委会调解,美迅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将采取礼品换话费的措施弥补消费者的损失。虽然工商局消委会已调解,大部分消费者都不愿意接受上述处理方式,部分消费者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点评:本案中商家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商家在明知自己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时故意虚假宣传以高额回报,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案例10


网购免单优惠活动爽约


经调解后商家同意退货


2016年6月18日,王先生等7位消费者在大使(东莞)箱包有限公司的天猫网店“DELSEY箱包旗舰店”参加了购买拉杆箱随机免单50位的活动,活动流程是消工商局费者先支付原价1280元拍下商品,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将订单截图发给商家,然后商家将货款返还给消费者。王先生等7位消费者在收到拉杆箱并确认付款后,商家却拒绝返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就王先生等7位消费者是否属于免单的范围存在争议。商家认为6月18日当天参加活动的顾客较多,随机抽选中未抽到王先生等7位消费者,故未能为王先生等7位消费者提供免单。商家也提供了当天参加活动的所有消费者名单及免单名单,王先生等7位消费者不在免单名单内。最终,经调解商家同意为王先生等7位消费者办理退货手续。


点评:本案中商家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构成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在网购时,如发现上当受骗,应当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依法维权,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在7日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必要时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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