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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所得(企业清算所得税率)

企业依法清算时,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投资方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税务处理思路同撤资。


清算应纳税所得税率所得额=〈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企业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全部负债的清偿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免税和不征税收入-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清算亏损


可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全清算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


【案例】苏州市税务局208年11月对甲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检查中发现,甲公司202年向注册在无锡市的乙公司投资50万元,占乙公司30%的股权。甲公司于207年9月已经收回该投资,但是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过税务协查,检查人员收集到的相关资料如下:


(1)乙公司于207年5月20日由于经营不善进行清算,清算前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现有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是4000万元,可变现净值4230万元,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是3700万元、最终清偿额3590万元,企业清算期内支付清算费用70万元,支付职工安置费、法定补偿金100万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20万元。清算时乙公司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80万元。


(2)乙公司于207年9月清算完毕后将剩余财产对股东进行了分配。


(3)乙公司在清算前办理了2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5万元。


(4)乙公所得税率司207年1月至5月生产经营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55万元。


(5)乙公司202年的亏损截至到清算前还有60万元没有弥补。


要求:(1)计算乙公司的清算所得金额。


(2)计算乙公司应当缴纳的清算所得税金额。


(3)计算乙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金额。


(4)计算甲公司分得剩余财产的金额。


(5)计算甲公司收回投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案例解析】所得(1)乙公司202年的60万元亏损只能结转到207年1月至5月的汇算清缴中弥补,207年1月至5月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55万元,无法弥补,也不得再结转到以后年度。


因为清算期间是独立的纳税年度,即相当于208年度,乙公司的清算所得=(4230-4000)-(3590-3700)-70-100-20-可弥补亏损(35 55)=60(万元);


(2)乙公司应缴纳清算企业所得税=6025%=15(万元);


(3)乙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4230-70-100-20-15-3590=435(万元);


(4)甲公司分得剩余财产=43530%=130.5(万元);


(5)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30.5-投资成本50-股息免税8030%)25%=14.企业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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