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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标注册查询官网(商标交易)

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工商标罚字【2018】1号


当事人:郑**,男,现年47岁,系晋城市城区润鑫烟酒副食便利店负责人;


身份证号:1424311971022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502MAOH8QB07W


现住址:晋城市城区景泽园小区一号楼润鑫烟酒副食便利店。


经查:当事人郑晓东从一游商手中分三商标注册次购进“牛栏山”牌白酒13箱(12瓶装),并以每瓶10元的价格售出55瓶,剩余101瓶被晋城市公安局依法查扣暂存在晋城市食药局稽查队,其中12瓶送检使用。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至此案移交我局时当事人未能提供出进货单位(个人)、也不能向调查人员提供合法的进货票据。非法经营额为13*12瓶*10元=1560元。


“牛栏山”商标是北京顺鑫农业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以查询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7年11月27日对郑**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价格及商品数量、未能提供侵


权商品的合法来源的事实。


证据(交易二):由晋城市公安局提供的《违法案件移交函》1份、《案件移送书》1份、复印案卷1份、共计19页,其中包括对郑**的询问笔录1份、其妻子吕**询问笔录1份、由北京顺鑫农业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鉴定书1份。由北京顺鑫农业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证明北京顺鑫农业有官网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为“牛栏山”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其出具的鉴定书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牌白酒为假冒产品,侵犯北京顺鑫农业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牛栏山”牌白酒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根据所取得的证据,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牛栏山”牌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且不能查询证明该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牛栏山”牌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官网为,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商标七条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工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商标求进行处理的工商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并责令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白酒89瓶;


2、罚款人民币468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交易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账户:山西省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账号:04-90210101200478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jcaic.gov.cn)进行信息公示。


晋城市工商行政管商标注册理局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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