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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政策苏州(个税手续费返还增值税申报)


乘客充值额外收0.3元手续费


对于这0.3元的手续费,黄超感觉很手续费不理解,他询问地铁工作人员,被告知每充值50元要收取0.3元手续费,充值100元收取0.6元手续费个税,而且地铁站人工窗口不接受充值,如果乘客返还要充值,只能在该自助充值机上充值。


律师提交起诉状


作为法律人,黄超认为此举不公平也不合理,希望以诉讼推动这件事。8月1手续费0日当天,黄超正式向姑苏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就地铁站充个税值收取服务费一事起诉苏州地铁公司、公交卡发行公司。黄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充值服务费0.3元,判令被告收取充值服务费为无效条款,被告提供充值服务时不得收取服务费。


黄超介绍,返还《消费者权益保护增值税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申报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个人所得税为。”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被告作为垄断性质公司对充值设置了不公平、不合理的交个人所得税易条件,且原告在乘坐地铁充值时,被告只提供了唯一一种充值方式,原告没有其他选择,只能在自助机上充值,被告收取服务费属于强制交易行为。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苏州,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充值收取服务费条款,属于被苏州告单方制定的、对乘客极度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黄律师认为,自己作为乘客,有义务支付相应的行程票申报款,被告作为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提供充增值税值服务政策是被告的当然义政策务。但被告利用垄断和优势地位违反公平原则,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充值规则,强制交易,充值收取服务费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市民卡公司称因第三方收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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