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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查询(上海增值税发票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2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即墨市022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创奇包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2697157867Y)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发票(青税稽三处〔2021〕1138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即墨市龙泉办事处青威路(黄家山)海锦工业园)2015年1月增值税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地方税决定如下:


一、违税务局法事实


(一)你单位长期不经营、不申报,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不上,注册经营地址已无企业办公,于2017年4月17日被即墨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即墨区税务局局2021年5月11日出具了走逃(失联)证上海明。检查组于2021年11月3日在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根据协查信息,青岛昌利隆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8月开具给你单位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702144130、3702151130、3702152130,发票号码为04175428-04175430、04190171-04190177、04190209-04190220、00666141-00666145、01676486-01676488、02277791-02277797,发票品名为“BOPP膜地方、CPP膜”,发票金额合计3325089.72元,税额合计565265.28元,价税合计3890355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查询21年6月29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增值税〔2021〕418号),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即墨市的规定,2015年6月应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154051.96元;2015年7月应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188994.26元;2015年8月应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120598.29元;2016年1月应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101620.7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二条规定,应发票补缴2015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783.64 元;2015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3229.59 元;应补缴2015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441.88元;应补缴2016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113.45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上海》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15年6月教育费附加4621.56元;应补缴2015年7月教育费附加5669.83元;应补缴20地方15年8月教育费附加3617.95 元;应补缴201地方税6年1月教育费附加3048.62 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税务局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2015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3081.04元;应补缴2015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3779.89 元;应补缴2015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2411.9查询7元;应补缴2016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2032.41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上述应补缴税款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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