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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孤老烈属个税减免政策(个税专项扣除每年申报一次)

内蒙古自治区烈属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我区残疾孤减免老人员和烈属


所得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扣除厅、局,各大企业、事政策业单位:


根据《中华孤老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专项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五条的授权,经研究专项,现就我区残疾、申报孤老孤老人员和每年烈属所得等个人所得税政残疾策明确如下:


一.残疾人员、烈属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孤老人员所得,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前款政策无截减免止期限;所称所政策得烈属包括工残疾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一次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每年和偶然所得。


纳税人同时符合一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叠加。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年个税内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扣除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内蒙个税古税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残联、公安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制定公申报布与上述政策配套的征收管理办法。


2019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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