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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作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可以是3%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根据财税【2018】3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超出此标准的均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因此,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的增值税应当为6%。

但是,是否就是6%呢?不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该文现行有效)第十二条: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能否适用该条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这个问题就两点,律师事务所业务是否为鉴证咨询服务,其本身性质是否为非企业性单位?

首先,律师事务所所从事的业务是否为鉴证咨询服务?

这一点在《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之《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已明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三、部分现代服务业”下“(六)鉴证咨询服务”第2、3款:“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其次,律师事务所是否为该条规定的非企业性单位?

律师事务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依法成立,不再进行民政、工商等形式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如,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其提供职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由此可见,律师事务所实质上不是企业,其性质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

因此,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其本质是非企业单位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可以按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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