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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一个私募牌照大概多少钱?需要注意什么?

关于在国内成立私募基金公司,牌照申请、产品发行、后续公司运营的一些事项如下:


一、成立公司主体


1,公司名称:按照协会规定,目前申请私募基金牌照的主体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必须有“私募”、“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一般公司名称为“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XX投资有限公司”、“XX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XXXX股权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名称的确定和全国各地的工商局具体规定有关系,各地最终审核名称结果有所不同。

2,公司类型:目前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目前协会已经放开了外商独资企业(WOFE)在国内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3,选择一个比较合适的公司注册地址,主要考虑:提供注册地址,税收优惠,高管退税和奖励,管理规模奖励,办公室提供和其他配套服务措施。

不过一个悲伤的故事是: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已经不允许注册资产管理公司。如果没有现成的投资类公司,你还需要买壳(别人注册的资产管理公司),购买一个壳的价格并不便宜(要做法人变更,而且现在很少有私募壳出售)。

4,关于注册资本:现在是认缴资本制度,股东可以约定在某一时间之前实缴完资本即可。做证券类私募,注册资本金最好是1000万,股权类最好2000万起,将来通过备案的概率高一点。协会要求实缴资本比例在25%及以上,或者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营超过6个月时间。

5,关于公司经营范围:按照协会的规定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只能是: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股权基金投资管理(申请私募证券基金类型牌照的管理人经营范围里建议不要写“投资咨询”字样)。

最后,通过收购方式获得资质是否可行?根据目前的规定,私募基金如果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需要向协会提交《重大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并且协会的口径明确禁止“倒壳”,因此这样操作的风险很大。

如果您理解上述,就会明白:如果你一开始就不具备发行私募产品的条件,即使你已经收购了一家有“私募牌照”的私募基金公司,如果不进行后续有效合规的管理,那么协会还是会采取暂停发行产品甚至注销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措施。况且,收购的方式涉及到要提交《重大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申请私募基金牌照


1,高管资格:从事证券类的私募基金必须至少有4名高管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市场部经理、投资经理一定要基金从业资格。


2,经营范围:按照一,3说明注册即可。

3,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比例在25%及以上,或者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营超过6个月时间。

4,办公条件:需要有实际的办公地址,大小不限,能满足公司所有员工正常办公,以及适当的办公设备。

5,高管人员:最好有5-10的员工,组织架构有:总经理,投资部,风控部,行政部,市场部,人事部等,各1-2名员工,其中总经理,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最好是全职,其他人员可以兼职。

6,制度性文:按照协会和公司自身情况,编写制度性文件,一般有9-23个制度性文件(切勿全盘复制其他的模板,协会现在对这方面审核很严格,要严格根据自身情况编写,有几个不重要,重要的是和自己公司相匹配)。

7,牌照类型:

根据中基协最新改版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分为下列3种,基金管理人在规划时应明确基金管理人类型及下述的基金产品类型,便于后面事项的安排。

基金管理人可分为以下3类:

a、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b、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c、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基金产品可分为以下9类:

1)权益类基金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基金。

2)固收类基金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基金。

3)混合类基金

是指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但无明确的主要投资方向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先进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并购基金

是指主要对处于重建期企业的存量股权展开收购的私募股权基金。

6)房地产基金

是指从事一级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私募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房地产基金。

7)基础设施基金

是指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私募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基础设施基金。

8)上市公司定增基金

是指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9)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

是指以艺术品、红酒等商品为投资对象的私募投资基金。

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一个或多个,按照协会最新的反馈信息“申请业务类型建议专业化经营”建议管理人在公司团队和部门不太充分的条件下暂时只申请一种基金牌照类型,等团队扩充后再增加类型,这样通过协会审核的几率比较大。

8,法律意见书:需要请专业的律所进场尽职调查,根据协会要求完成《法律意见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系统中申请牌照时要递交。

9,网上申请:网址https://ambers.amac.org.cn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账号,完成网上资料输入并和法律意见书内容保持一致,并上传《法律意见书》。

10 ,等待协会反馈并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要求,现就《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三款有关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8日起首次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第三条的要求,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二、考虑到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业务办理的因素,针对《规定》发布前已提交申请且2021年1月8日前未完成登记的申请机构,不符合《规定》第三条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并在2022年1月7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协会将对外公示上述情况。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管理人,在整改完成前,协会将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另,按照《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要求,2019年9月1日前协会已反馈意见且未再提交的申请机构,再次提交申请时,视同新申请机构,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的要求。

三、已登记管理人于2021年1月8日后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的要求。

已登记管理人自主申请工商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变更,工商变更之日在2021年1月8日后的,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的要求。

四、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对于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21年7月7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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