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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或折让,要这样处理!(不接受反驳)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

1、领购使用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的使用规定:

①存根联、②发票联、③抵扣联、④记账联

3、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⑴ 会计核算不健全;

⑵ 有下列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

①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②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购买专用发票,③借用他人专用发票,④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⑦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⑶ 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主要包括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项目、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从95年7月1日起,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的,可不开具专用发票。

三、专用发票开具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的处理

1、 购买方未付款且未作账务处理时。

销货退回时,销货方应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并注明“作废”字样,妥善保管。销售折让时,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销售额重开专用发票。

2、 购买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时。

由购买方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与索取折让证明单”后交销货方,销货方再根据退回的货物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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