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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善意的第三方怎样处理(委托第三方代付款怎么做账)

——如何看待背锅贷的抵押物


田果成 博士 2021年9月6日


资方成为被害人的客观条件

资方可都是平台骗子找来的,具备间接正犯的必要条件。至于资方知不知晓钱要流向平台,或者有没有跟骗子串通勾结,是不是善意的第三方,都不是成为被害人的必要条件,也不是诈骗行为的间接正犯的构成要件。资方知晓钱的去向,更能说明资方被骗;资方不知晓钱的去向,并不能排除其被骗的客观事实。诈骗行为人的诈骗目的就是钱,且也骗到了钱,资方是当然的被害人。


资方成为背锅人的主观条件

尽管在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不需要主观理由的,然而在背锅贷中资方成为被害人也并非无缘无故,都是有其主观原因的。


背锅贷这样的间接正犯的犯罪过程还不只这么简单,首先,被骗房主都没有接触过资方,都没有经过一个必须的正常互认过程,资方没有履行审慎职责,没有形成正常的借贷关系;其次之一,很多资方尤其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是有责任的,见房就贷是他们的惯例。还有很多违规放贷的人混迹其中,争先恐后地把钱借给背锅人。然而,这些社会现象和资方的主观意识为背锅贷提供了实施诈骗的条件;其次之二,金融大环境中的不良现象也给骗子提供了诈骗机会,是资方被骗的客观条件,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典当行、个人银主缺乏法律风险意识是很显然的,贷前他们不跟房主接触,盲目相信助贷,他们甚至都不知道把钱借给了谁,只知道抵押的房产是真的,要把钱打给了借款合同上约定的账号,所有向金融机构的贷款都是经营贷,业主实际并不符合经营贷的条件。可是收款账号全是个人账号,难道这也过得了贷前审查吗?其次之三,暴雷后,大量资方,尤其是信托公司,把债权转让给了其他人,这些人多半是助贷,为什么这些接债权的人要接收债权,他们是接盘侠吗?不是,因为他们放出去的钱本身就是这些助贷的,助贷在给自己助贷。


我们应该特别注意,背锅贷就是“利用不知情的人实施犯罪行为”。在背锅贷中从金融机构贷款的过程中,全部存在造假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对贷款诈骗的定义,凡是向金融机构有造假行为,就触犯了贷款诈骗罪。这种利用他人实施的贷款诈骗就符合间接正犯的特征,是贷款诈骗的间接正犯。


综上,资方被伤害的根本主观原因就是见房就贷,审核缺失。


关于资方手里的房产抵押权

我们必须认识到,在立案之时已经失去了钱的不是房主,而是资方。资方的钱已经没有了,不能肯定资方一定能用房产抵押权挽回其损失。对于任何通过抵押物来还债都还有一个法律过程:仲裁委、法院裁决、法院执行,在这些过程中还要认定抵押权是否有效。如果现在就认定资方没有损失,那就为时过早,没有法律依据。资方获得的抵押权是否是骗子实施诈骗的结果,是刑事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


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资方要在刑事案结束后通过民事诉讼来挽回损失,这就已经说明资方在刑事案中已经损失了财物。


可能出现的悖论

假如刑事判决结果背锅人是被害人,一定会出现一个悖论结果:背锅人成了被害人,每个被害人就应该获得一笔追赃挽损的赔偿,同时也将面临资方追债的民事诉讼。然而,在由此产生的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能所有的背锅人都败诉,总会出现像王光宇案中的杨某燕和曾某明那样的幸运儿——胜诉,免除债务,不用向资方还钱了。那么,问题来了:这些在刑事案之后打赢民事官司的背锅人就太幸运了!不仅没有损失,客观上已经获得了两笔收入——已经获得的5-6%的担保收益或以房养老收益 刑事案后收到的追赃挽损赔偿金(哪怕只有一分钱)。这是一个什么逻辑?刑事案中的被害人不仅毫发无伤,还有收益!这样的定罪显然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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