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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云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对涉及民生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通过严格执法,进一步维护巩固了昆明市良好的社会市场秩序,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违法行为的决心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现将一批典型案件予以公布,以示警示。


案件一:昆明阿科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网络直播违法发布广告案


案情摘要:2022年3月18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反映:昆明阿科商贸有限公司在快手直播平台上销售其产品叶子红糖的过程中,涉嫌有违法行为。当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处执法人员对昆明阿科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经营场所内设置有直播间,正在进行直播销售活动,直播人员销售时涉嫌贬低他人商品的行为,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昆明阿科商贸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该宣传广告含有对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进行贬低内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于近期按照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案件二:云南坤柔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案情摘要:2022年1月,接群众举报,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西山万达广场2幢17层1701号的“云南坤柔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化妆品和医疗器械。


接举报后,西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坤柔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8月29日开始,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擅自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西山万达广场2幢17层1701室销售化妆品、医疗器械。


西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案件三:云南协美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案情摘要:2022年3月2日根据省、市药械专项行动工作安排,昆明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对云南协美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在当事人检验科检验试剂存放冰箱内查见“网状纤维染色液”1盒、“癌胚抗原(CEA)校准品”1盒已过期。两盒过期医疗器械存放于运行正常的冰箱内,与其它在有效期内的检验试剂存放在一起,无任何区分标识,处于待用状态,执法人员对两盒过期医疗器械进行了扣押。


执法人员随后调取了涉案产品相关的随货同行单、入库单、癌胚抗原检测使用记录等材料,及时对证据材料收集、固定并对相关科室人员展开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对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按执法人员的要求进行了认真整改。


涉案的两盒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2503.75元。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两盒,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云南优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摘要:接举报,云南优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在大众点评网和美团网上“刷单”“刷好评”牟利,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到该公司的住所地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相关证据。


经初步调查,该公司推出“霸王餐”活动,要求消费者提供下单页面,并进行不少于20字的好评后,给予相应优惠或返款。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涉嫌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近期予以立案,现正按程序调查中。


案件五:西山区爱视眼镜经营部等10家眼镜店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案


案情摘要:2022年3月,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青少年儿童眼镜制配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和“回头看”,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西山区爱视眼镜经营部等10家眼镜店在制配眼镜过程中使用的电脑验光仪、焦度计、验光镜片箱、瞳距仪等4种计量器具超过检定周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及时整改,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规定,对10家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并分别给予一定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昆明市金桥渝博口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五华金桥渝博口腔门诊部虚假广告案


案情摘要:2021年11月,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互联网投诉称,昆明金桥渝博口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五华金桥渝博口腔门诊部在美团平台上发布违法广告。


随后五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五华金桥渝博口腔门诊部经营场所现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美团App的宣传页面上发布的医师情况介绍中有两名医师无法提供职称证明,在其大厅悬挂有六名医师的情况介绍中,有三名医师无法提供职称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其所发布广告宣传中部分医师职称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五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做如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共计48689.7元。


对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化学物质)、制售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不落实疫情防控规定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昆明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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