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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签字)

问:我公司是河南省一家固定业户的总公司,在省内跨县(市、区)设立的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总分支机构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不良记录,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财务核算,实行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能够准确提供财务数据,正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和提供税款分配的计算依据,请问我公司在河南省内属于符合条件的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可以选择哪些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


答:《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税〔2020〕17号)第一条规定,在河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规定。(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设立;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商品或提供服务、统一财务核算,实行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三)总机构能够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财务核算,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能够准确提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相关财务数据,能够正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和提供税款分配的计算依据;(四)纳税信用等级不为C级或者D级;(五)截至申请受理日,总分支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1.近36个月内发生过偷税、骗取退税、欠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2.近36个月内被税务机关单次处罚1万元以上;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第二条规定,适用本办法的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可从以下增值税税款计算缴纳方式中选择一种提出申请,并由核准机关核准。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不得改变增值税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一)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统一缴纳,各分支机构不申报缴纳增值税。(二)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就地申报预缴税款。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X预征率 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总机构统一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进行纳税申报。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全部分支机构预缴税款。(三)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税款。总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总额,按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占总分支机构当期全部应税销售收入的比重,确定各分支机构分配税款,由总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纳税申报。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分支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X(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总分支机构当期全部应税销售收入) 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总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 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分支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解读>》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可申请的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有哪些?按照《办法》第二条规定,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可从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税款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提出申请,并由核准机关核准。


因此,你公司属于符合条件的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有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税款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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