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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港税收政策 海南个人独资公司税收政策


对于海南自贸港企业到国外投资的股息参股免税问题,除《总体方案》规定仅限于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外,31号通知进一步细化为必须从持股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且被投资国家(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这一规定从防范跨国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角度无疑是正确的,甚至是重要的创新举措,但放在全球范围内来考量,放在增强海南自贸港全球竞争力的角度来分析,其适时性、适中性就存在着进一步研究的必要:第一,对国外投资的股息所得实自由港行参股免税是国际通行做法,一般参股的比例确定为10%,少数欧盟国家为打造总部经济,海南将参股比例下调为5%。从近年来G20出台的国际税改文件来看,都没有将参股比例的多少与经济实质的强弱挂钩,并始终认为比例多少是一个国家国内立法权限。持股比例定得高,就会限制股息免税的受益面,增加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境外参股投资独资的难度。海南自贸港要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基地,作这样的限制似乎并无必要。第二,从法定税率低于5%的无税、低税的避税地取得的股息不予以免税,从政策原理上是通的,从加强国际反避税的角度效果是好的,但前提是成为国际统一行动,各国个人在国内立法中都作出相同规定才有作用。在一国单边行动下,企业可以先到法定税率高于5%的国家或地区设立控股公司,然后再投资到其他法定税率低于5%的国家和地区,以绕开参股免税的限制条件。第三,跨国企业利用避税地进行全球投资安排,除了避税的原因,还有上市公司管制、投资限制等多种因素。面对国际上鼓吹经济、科技与中国脱钩的各种挑战,中国“走出去”的企业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海中游泳,需要利用避税地、低税地在内的复杂的架构安排,绕过投资限制,获取技术渠道,争取海外上市,实施多元战略,实现行稳致远。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和地区仍对到中国投资进行各种各样的限制,外国企业通过避税地曲线投资到海税收政策南自贸港,同样是符合国际规则的好事。第四,从国内政策的平衡性来说,如果规定从法定税率不到5%的避税地获得的股息不予免税,那么就应以同样的道理,为防范跨国避税,从我国支付到这些避税地的股息、利息、特许费就不应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甚至不允许支付的费用在企业成本中扣除。国际上很多国家做出了后一条的明公司确规定,只是没有明确5%的量化标准。我们现有政策比较含糊,强调支付到这些避税地的费用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这一政策格局就会在海南自贸港形成股息汇进与汇出之间政策执行上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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