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造价审计灰色收入 造价项目经理灰色收入

先看案例:




1.分析:按此貌似“正义”的逻辑,施工方将一步步走入审计的逻辑圈套不能自拔,进一步将陷入无限循环的自证清白的过程难以自拔。


2.双方情势分析


施工方:明显因工程完工、款没到位处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弱势地位。


审计方项目:明显以先入为主的姿态占据“法理道义”及“逻辑”的主动,且从一开始就将施工方引入了一条逻辑死胡同,顺着这个逻辑下去,施工方无论从正反哪个角度考虑,将是一个无底洞式的被动循环。


3.法理分析


3.1)施工方


1)施工方所争取且与对方争执的,属于 “工程实体”之外的、为形成工程净实体产生的措施类费用,为项目主要利润来源点,为体现项目管理水平的主要衡量点,是项目与市场竞争的核心点,收入合法且允许有所不同,否则花十元钱赚十元钱,那项目的存在意义将不存在。


2)无论施工方是否存在所谓的偷工减料,且要求费用的诉求是合理的,且满足一定法定条件后,无需自证证明、反复证明、无限证明自己诉求的合法性。


3.2)审计方


1)审计方作为建设方委托的为工程造价鉴定的咨询机构,往往为第三方单位,代建设方行驶部分业主权利,仅对工程量计算、计价计算负责。


2)造价咨询、工程审计是一种外委外包服务,属于委托咨询合同,不属于建设合同。对于国有资金介入的工程,其执业行为仅对建设方有效,对施工方无效。且因其与建设方存在某种咨询委托关系,而与施工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对于非国有资金的工程,其执业行为仅对建设方有参考价值,不是强制性的依据。


3)造价咨询、工程审计,其执业活动受制约于合同,其活动范围、标的、规则均需在合同约定及法规的框架下,不能越规行事。(原创不易,仅代表个人观点,纯属探讨,不是纯商业目的,不喜勿喷,欢迎点赞。qinchie@163.com)


4. 案例中存在的几大错误逻辑


4.1)作为代为行使建设方的经理部分权利,从一开始就存在没有将施工方视为平等合作方的嫌疑,且自设将“施工方”划入了“向恶”的一方,其心理暗示就存在重大不妥。这表现在从一开始就认定施工方会造假、会偷工减料,并利用强势地位实施言语及行为上的讹诈。


4.2)审计方凭臆断“审判”及举证逻辑存在重大错误。西方法理是证明自己无罪,中国法理是证明别人有罪。而恰恰,审计方在认定别人“有罪”时,自己仅仅凭自己毫无证据的主观上的臆断与推测,来判定对方“有罪”,而其自身拿不出证据。臆断本来就是错误的,而又不想承担举证责任,反而推到对方,要别人证明自己无罪,显然,这在行为逻辑上,存在最大错误。如同认为对方是小偷,自己拿不出证据,却要对方证明自己不是小偷一样。


4.3)审计方存在法理上的严重越位越权。审计方认为对方“没有做”,其认定的前提是工程“不合格”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显然也不符合逻辑。以上可知,造价咨询及审计并不属于建设合同,而是一种咨询服务的委托合同,不适用于建设合同法。而审计方不由自主的利用自身强势地位将自己代入了“法官”的地位,并操弄起“生杀予夺”的权利,既否定了五方主体的法定行为及责任,否定了建设方、监理方、工程技术人员等的工作成果,又在举证主体上互相颠倒了。根据建设法规,认定工程能否计算、结算的前提是工程合格、取得工程验收证书,而签发整个证书的是监理工程师或建设方代表,而不是审计方。这就表明,一旦取得竣工验收证明,即表明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内容,且工程质量合格”。如果审计方认为“不能计算要扣减”则否定了“工程验收证书”的效力,显然,其不具备这个法理资格,明显是严重越权越位,行为上干了与其身份不符的事。


4.4)工程建设主体为建设、施工、设计、勘察、监理五方责任主体,审计方不是。一旦审计站在自身角度否定其他五方的行为责任,那将打开了一个潘多拉盒子,将使主要五方认同及反对的合法效果失去公信力,进而进入互不信任的状态,这显然不是事情的初衷,也不具备否定五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的资格。可以设想,将产生一种情况,工程建设只存在纸面上的管理,也无人也无积极性进行现场管理。因为削弱与剥夺了五方责任主体的法理基础。


4.5)对于举证形式。工程结算依据是合同、蓝图、设计变更、清单等资料。只要取得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即可以结算。而不是无限循环的提供举证资料。最典型的情况有几种:


1)对客观的东西进行举证;


2)对有明确实施依据的东西重复举证;


3)对合同有约定的东西重复举证;


4)对所有的东西泛化举证、无限举证;


对应的案例如下:


1) 某方要求对方对夏天气温高冬季气温低举证灰色。天是蓝色的、海水是咸的,这些客观情况是不需审计要举证的,不需要为此提供主观上的文字、签章、视听资料举证。


2) 某方在明确有地勘报告资料的前提下要求对方对地层存在砂层的厚度及特性进行勘察举证。否则不予承认因砂层带来的其他后果。


3) 某方要求对方对双方认可及市场定价的合同内容进行举证。如甲方因自身设备故障需要抢修,否则造成更大后果,要求乙方在大年三十组织一批工人紧急施工10个设备基础(每个约2立方钢筋混凝土),双方达成协议,每个设备基础2万元包干(正常情况下,利用计价规则,计价后约2000元),施工完毕后,甲方造价人员要求乙方提供每个设备基础值2万元的工程量证据,显然乙方无法提供为获得每个设备基础2万元对应的20立方米钢筋混凝土工程量的证据。因此而完全扣减及部分扣减,是不能成立的。


生活实例:春节猪肉涨价,买了猪肉饺子,可以要求对方举证猪肉饺子从一包20元涨到30元的理由和证据吗?如果要求超市出示猪肉涨价的证据,超市不出示猪肉涨价证据,就可以自认为只付20元吗?那如此,超市直接不卖了,原将达成的合同就不成立了,合同不成立,也就无法要求对方承担举证责任。


4) 某甲方造价人员要求乙方对其实施的全过程实施举证。这个就很复杂了。一是乙方的全部施工行为将置于甲方的监视下,只要行为不符合要求或实施行为有瑕疵,就可成为扣减的理由,成为事实上的实做实结。二是要求对方举证,明明是为证明自己的判断,而要求对方承担举证责任。大量且过度提供佐证资料,不但超出合同实质性要求,而且因自身举证主体颠倒给对方承担大量不必要的工作。要求对方提供合同实施内容的全部照片及视频资料,否则将扣减工程量,这给合同对方增加了大量额外的工作量。一个工程从点线面,可能有几千万处,根本不可能全部拍成照片视频,因不具备全部性就因此实施扣减,明显是站不住的。一点不能代替一线,一线不能代替一面,一面不能代替成千上万的面。签署的合格证书,本身就代表了行为过程及结果正确。如果再用大量、全部视频照片佐证,就否定和降低了合格证书的效力,那以后就只能由审计方承担主体责任了,真正的五方主体将不复存在。实例,买一碗市场定价的面条,就不可能主动去介入面条生产过程,更不可能主动去监控面、胡椒粉、葱花、盐的数量及比例。因自己没能看到,或看到其组成数量不符合标准而减付面条价格,那面条的买卖合同就将被推翻,合同也不能实现。“法不咎既往”,即不能在吃了面条后,无证据怀疑面条成分组成有瑕疵,而减付面条价格。


5) 审计只能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及规则内执业。双方一旦认定工程合格,即表明合同的实施目的及结果已经实现。此时,对方获得了“对价”的权利。实例,花5000元买了一台电视,获得了合格证及保修书,就不能要求对方提供电视机的显卡、中控、内存盘是不是合格证书,更不能要求对方提供电视机的实体及为完成实体而付出的值5000元的证据。显然,实体零部件可以测算,而实体之外的工艺、技术、人力、机械,不能主动参与审计结算。实体之外的工艺、技术、人力、机械,往往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只要完成的实体合格、功能符合需求,就不能对实体之外的工艺、技术、人力、机械进行审计。合同签订时,对方进行了让利优惠,形成了合同,均属于双方自愿行为。合同的那一刻,对方取得“对价”权利。为实施合同目的,而发生的成本,是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的表现。比如一台电视机,实体之外的人力正常应花10个工,甲企业在实体之外的人力花了10个工,乙甲企业在实体之外的人力、机械花了7个工,就不能认定只能付7个工的费用。市场有两类实例,比如:


乙方浇筑一道梁,其质量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而甲方认为乙方搭设的脚手架有瑕疵而扣减对方的费用。


乙方为甲方实施某项行为,市场价格1万的人工,乙方只需3000的人工,就不能扣减。


反例,如果发生扣减,则干预了市场行为,严重打击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基础,那还谁愿意为提造价高效力及先进性、竞争力而努力付出?


那审计依据是什么?如某主体工程大楼,在取得合格证书的前提下,就只能按照图纸及合同规则审计计价。如果工程大楼实体形状、质量和设计及合同要求相符,就按照合同对价计取,因为这里面提现了企业的竞争力、先进性及优惠率,不能扣减达到合同目的,而发生的费用。除非是有明确证据表明。如主体实体外有三道外露线条,只做了两道,一般可予以扣减,而为形成实体,搭设的脚手架、放坡系数、投入人工机械多少,则不能扣减。


5. 应对法则


从以上分析,可以判断双方的行为逻辑是否合理。鄙以为主要为以下几个大的方面:


1) 审计方以自以为是的行为,越位越权否认了建设五方主体责任的行为结果,其无权去判断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及符合合同要求。既无权也无资格,其第三方的行为,对甲乙合同双方的市场定价行为不构成效力。


2) 审计方作为非合同方的第三方,从一开始就存在对乙方不信任与歧视的行为,从一开始就以自身的“恶意”推断对方也是“恶意”的。


3) 审计方凭臆断断案,显然是不能成立的最大错误。


4) 谁认定谁举证。想认定对方“有罪”,又不想举证,明显不符合法理要求,甚至与耍流氓无异。审计方实施自己推断,却又不想承担举证责任,反而将举证责任推到对方。施工方可以不予认可。


5) 审计范围扩大化、审计举证扩大化。对不属于审计范围的、超出审计范围的、无限循环的、属于市场定价的重复举证,明显没搞清哪些属于审计范围,哪些不属于审计范围。审计方既不能出示明显证据证明对方“有罪”,那么就不能要求对方出具无限证据证明自己“无罪”。


6.衍生对策


1)施工方从一开始就掉进了审计方的似是而非的逻辑圈套不能自拔,从顺从审计方还是反对审计方的任何角度,似乎都对自己不利。这时候,应立即退出审计方设定的逻辑圈套。


2)施工方可以反驳并不认可审计方的毫无证据的臆断。打官司还讲究证据,对方毫无证据,可以驳斥并“告其诽谤”。


3)谁认定谁举证。施工方不负有举证义务。施工方可以直接拒绝审计方要求举证的要求。想认定别人是小偷,就拿出证据,不能让小偷自证自己不是小偷。


4)施工方可以拒绝超出合同审计范围的一切要求。


从以上看,逻辑就很清楚了。施工方即便有偷工减料的行为,审计方不能出具证据,那审计方也不能认定自己的推断。更不能要求对方承担举证责任,并证明自己属于和审计相反的推断。案例中,审计方对形成实体之外、具有市场竞争的措施内容进行扣减,也存在重大错误。这时候,施工方应大胆反驳。至于审计方说要施工方 “挖开看看”,那这种事后行为,是不那么好开展的。因为牵涉到法理、资格和其他社会因素,说来容易实施难,特别是真正撕破脸皮,牵涉到的人、单位太多,而后果很严重。根本没有实施性。你懂的。。。


(收入原创不易,仅代表个人观点,纯属探讨,不是纯商业目的,不喜勿喷,欢迎点赞。qinchie@163.com)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