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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说他是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能不能善意取得质权)

出租自己的车却被“租车人”给卖了!还能要回来吗?

最近刷抖音经常看到一些车辆出租被“租车人”卖掉了,有些人经常怀疑,车辆登记本都不是“租车人”的,也有人敢买?而且你买下来之后,不怕被真车主要回去吗?这样不就“车财两空”了吗?


那么我们来看看物权法对于此的规定是什么?


一、其实《物权法》对于物权的变动分为两类:一类是“动产”的变动,一类是“不动产”的变动。那我们来看看这两类的物权变动的关键法律要素是什么?


(一)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当你想把手里的动产(例如:车辆)卖给别人的时候(意思表示明确无误为前提),你把东西交付给买受方时,物权已经转移到对方了。


(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当你想把手里的不动产(例如:房产)卖给别人的时候(意思表示明确无误为前提),必须经过房管局登记才行,否则物权不发生转移。


二、如果涉及到“无权处分”的情况,也就是东西不是我的,但是我卖给第三方了。那么这样的物权变动如何界定?物权变动生效还是没生效?还能不能追回?


在这里就有一个“善意取得制度”;一般情况下法律支持追回你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另有规定就是指“善意取得制度”。


满足“善意取得制度”有三个条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也就是基于“物权公示原则”相信物品是出让人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也就是钱已经付过了,而且是合理价格。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了;也就是财产已经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转移所有权了。


当然你转让别的财产必须是合法占有,不能是以抢劫、偷盗等非法行为;


三、在这里还要说一点“物权公示原则”;公示是指物权的权利存在和变动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实际状态,从而维护交易安全。


其实这个“公示原则”很容易理解,也就是说在现实经济往来中,我不可能去查查这个东西到底是属于谁的,这样成本太高,不利于商品经济发展。


那么法律就规定,动产以占有宣示主权,不动产以登记宣示主权。


也就是说,只要是动产,拿在谁手里,我就有理由相信这个东西是属于现在的占有人的;只要是不动产,那我就看房本登记,登记是谁的名字,我就有理由相信这个房子是房本登记人。


综上所述,开篇提到的租车人卖车的情况,法律关系如下:租车人通过租赁占有车辆是合法行为,第三方基于“物权公示原则”有理由相信车辆是租车人的,卖给第三方的行为虽违法,但是如果第三方满足“善意取得制度”,这辆车是要不回来的。


那么又有人问了?车辆是有登记本的,第三方买车不看登记本吗?这个情况呢,请看前面的“物权公示原则”。如果已经按照法律取得所有权,但是无法在车管所过户,可以向法院申请判决书再去过户,虽然麻烦,但是谁也不想“车财两空”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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