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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交不交企业所得税(企业收到政府补助资金交不交税)

企业取得财政补助等资金是否应缴所得税

文/段文涛


对于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一、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按照税法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企业取得财政补助和专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要不要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不是非此即彼的答案。


企业计算取得的是符合规定的财政性资金,也要看资金的使用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按规定用途使用该资金已完成用途所需资金,尚有余额的,仍应计入企业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不作应税收入,但也不允许扣除相应支出。


对于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当然,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相应也就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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