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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信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崇信县财政局)

为着力营造优良营商环境,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来崇投资创业,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7〕90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平政发〔2018〕6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第二条 落实税费扶持政策。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所列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推广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全国和省、市级发布的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积极推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优化收缴业务流程,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对县级公共财政收入贡献首次超过500万元的(煤炭、砂石、石油等资源型企业除外),县财政按其当年对县级公共财政贡献量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从取得经营收入的第一年起,对缴纳的房产税、土地税采取“先征后奖”的方式,前三年每年奖励100%,后三年每年奖励50%。(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


第五条 鼓励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将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纳入全县人才引进计划。支持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贴息资金及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搭建科技人才与产业对接平台。为县内外投资者和企业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入托、就业、参加社会保障等提供便利服务。(县教育科技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


第六条 营造县工业集中区综合投资环境。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利用政府债券,支持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指标,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支持和鼓励县工业集中区运用市场化方式统一开发建设管理运营标准化厂房和企业孵化器等产业发展平台,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以下优惠:(1)厂房建设政策。一是代建厂房政策。对鼓励类产业,根据招商引资项目需求,按照企业需求代建标准厂房,前三年至五年以租赁形式取得厂房使用权,第四年一次性回购的,按厂房总造价的20%进行补贴;从第五年至第十年分期回购的,按照厂房总造价的10%进行补贴。二是自建厂房政策。对鼓励类产业,且招商引资企业自建厂房的,根据新引入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科技含量、带动就业等给予企业按厂房实际总造价的20%补贴。(2)银行贷款贴息。一是用于企业固定资产(土建、设备购置及安装)投资使用银行贷款的贴息补助。根据企业贷款额度,对带动就业100人以上,对当地特色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并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的20%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项目,以投资所用银行实际贷款额为准,按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为3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设备补贴政策。对采购的国内外先进设备,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一次性奖励: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类的装备制造生产企业按设备总价的10%进行奖励;农、林、牧、副等农产品深加工和商贸、物流、服装及家纺等轻工业类企业按设备总价的15%进行奖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信商务局、县住建局、县招商服务中心、县政府金融办、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


第七条 支持承接产业转移。加强与东部地区、京津冀等地区开发区的合作,共建产业合作园区,实现优势资源互补。对东部沿海地区、京津冀地区转移到我县的投资企业,享受省市县给予的相关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社保机构同意可缓缴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为12个月。(县招商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工信商务局、县教育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第八条 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鼓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对新引进投资1亿元以上投产开业的项目,由县政府向省、市政府申报按投资总额的2%给予企业奖励,县政府再按投资总额的1%给予企业追加奖励;对新引进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投产开业的项目,由县政府按投资总额的2%给予企业奖励;对落户我县的跨国公司总部及新引进引领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县政府按贡献给予企业奖励。鼓励存量外商投资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和省内民营企业进行增资或利润再投资,投资总额达到引进投资项目奖励条件的,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鼓励建立中介招商服务奖励机制,对成功引进投产开业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国家公务员除外),1亿元以上投资项目由县政府向市政府申报按照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政府按照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政策不适用房地产类项目和资源开发类项目,享受奖励的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财务制度。(县招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


第九条 提升投资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到企业开办时间再减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一半、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同时做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限由国家规定的60日缩短到30日之内,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时限由30日缩短至20日之内(公示时间除外)。对并联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的不互为前置。建立领导包抓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工作机制,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全程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商务局、县能源发展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招商服务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网信中心、县税务局负责)


第十条 推行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商贸物流、旅游、现代服务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涉及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等重大事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按审批权限报市、县政府审批。(县发改局、县工信商务局、县招商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及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加强政府诚信建设。严格兑现、及时落实向投资者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合同、协议,保持政策的稳定、透明和可预期,依法保护企业和投资者权益。进一步完善外来投资者投诉服务平台,相关责任部门按职能解决好投诉问题并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对不讲诚信,承诺事项不兑现落实,服务不到位,或对外来投资者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影响投资项目进展,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投资环境的问题,认真核查、严肃追责,不断提升我县投资环境评价满意度。(县发改局、县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


第十二条 享受国民优惠待遇政策。凡来我县的投资者及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国民待遇”:


1.户籍优惠政策。凡来我县的投资者及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均可自愿申请我县常住户口,公安部门准予落户。对居住在企业集体宿舍的员工,可以办理城市集体户口。(县公安局负责)


2.居住优惠政策。凡在我县落户的招商引资企业投资者及内部工作人员,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保障性住房。(县住建局负责)


3.子女入学优惠政策。在我县落户的招商引资企业投资者及内部工作人员,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就近入学,非义务教育阶段减半收取费用,简化各种入学手续,禁止收取异地转学等其它额外费用。(县教育科技局负责)


4.学历教育优惠政策。我县招商引资企业投资者及内部工作人员愿意接受学历教育的,可以接受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原则上为三年,教学实行弹性学分制,允许学员半工半读完成学分,学习期满合格者即取得职业中专学历。(县教育科技局负责)


5.培训优惠政策。按照《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企业职工享受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补贴,大力开展职业教育,积极推动技校、职校、培训机构与企业开展“订单培训”、“校企合作”,为招商引资企业投资者及内部工作人员积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县教育科技局、县人社局负责)


6.社会保障优惠政策。在我县落户的外来投资者及内部工作人员可以享受我县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可以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疗、养老保险,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各种保险的接续。其子女中的适龄儿童纳入我县免疫规划,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我县统一管理,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负责)


7.职业技能鉴定优惠政策。对企业录用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企业委托县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初次参加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限国家规定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县人社局负责)


8.子女服役优惠政策。我县招商引资企业的投资者及内部工作人员迁入落户县内并有合法固定住所,其子女应征入伍的,退伍后可享受义务兵优待金待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


9.景区游览优惠政策。凡属我县招商引资企业的投资者及内部工作人员到我县辖区内所有景区景点游览,可凭企业和招商部门证明免费游览。(县文旅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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