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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官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18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效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根据近期各部门反映的问题,现予以明确。


关于采购意向公开,《通知》明确,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325号)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按规定全面公开采购意向,自2022年1月1日起实现各市、县(区)预算单位全覆盖


采购意向应当提前公开,公开时限不得晚于上报采购计划前30日。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非人为等主观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但须在填报采购计划时上传能说明其急需开展采购的证明文件(如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会议纪要、正式公文等)。


采购意向公开后,因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预算金额等实质性内容变更且影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撤回采购意向,修改完善后重新公开,公开期限自重新公开之日起算。


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方面,《通知》提出,根据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对《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360号)中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个别品目采购方式及支付流程予以调整。


物业管理服务(C1204)、互联网接入服务(C030102)和云计算服务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预算单位可以自行选择在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竞价采购或零星采购,采用零星采购方式采购的,需在实施采购活动后及时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限额备案管理模块录入采购信息。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C050301)、车辆加油服务(C050302)和机动车保险服务(C1504201)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用零星采购方式的,需在实施采购活动后及时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限额备案管理模块录入采购信息,同时可登录宁夏财政一体化系统选择相应支付方式予以支付。


《通知》要求,针对个别预算单位已编制部门预算,但未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纳入当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的,由预算单位主动协调财政厅资金处室对预算指标进行调整,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后可正常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预算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续标的,不论续标金额是否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均需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采购计划模块,选择续标,产生成交结果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通过自行续标成交结果生成(采购人)或续标成交结果生成(采购代理机构)录入成交结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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