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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道燃气使用者付费(管道燃气收费标准)

6月21日,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征求《关于我市管道燃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7月21日。根据意见稿,居民居家生活用气执行阶梯用气价格,用气人口数4人(含4人以下)的居民用气用户,第一档价格为3.45元/立方米,第二档价格为4.14元/立方米,第三档价格为5.18元/立方米。


合表用气如何计费?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其用气按合表用气价格执行,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3.79元/立方米计收。


中低压非居民销售基准价格为3.46元/立方米


根据意见稿,非居民配气价格与非居民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供需双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标准。配气价格方面,高压配气价格0.19元/立方米,中低压配气价格0.81元/立方米,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具体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市级管网配气价格总和不得超过1元/立方米,通过2层以上管网输送的管道燃气,由面向终端用户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其终端配气价格总和不超过1元/立方米。


销售价格为城镇燃气企业购进燃气的气源价格(含高压气源价格与中低压气源价格,下同)与配气价格总和。当气源价格发生调整时,启动动态调整机制,同方向、同金额调整销售价格,浮动范围详见下表。中低压非居民销售基准价格为3.46元/立方米,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此外,供需双方在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标准时,配气价格仍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市级管网综合配气价格总和不得超过1元/立方米。当气源价格不足2.46元/立方米时,销售价格须低于基准价3.46元/立方米;仅气源价格高于2.46元/立方米时,销售价格才可能上浮高于基准价。


建立管道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意见稿指出,按照相对稳定、合理调整、适度调控的动态管理原则,实施动态调整的价格机制。居民用气价格方面,当全市平均购气成本波动超过8%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12个月时,动态调整居民用气价格。非居民用气价格方面,当全市平均购气成本波动超过4%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时,动态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


当全市平均购气成本上涨或下降达到价格调整条件时,可以启动价格动态调整程序。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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