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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夏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夏某iPhone12等值现金6000余元,并承担夏某异地诉讼出行与食宿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年颁发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因此,不得以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的形式来提升自己的商誉已经成为互联网经营者的商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互联网服务或产品进行虚假刷量、提供无效访问数据,极易误导广大网络用户和消费者对网络产品或服务以及相关内容信息作出错误认知,这是对互联网经营商业模式的非法干预,助推了不良甚至恶性竞争。


本案一审判决后,夏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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