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采矿权税法规定的计提折旧年限(生产设备税法上规定的计提折旧最低年限是几年( ))

一、相同点


矿山项目经济评价基本指标包括净现值、净现值率、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等,其主要计算模型与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一致,均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FNVP),其公式一致。


二、不同点


1、意义不同


矿山项目经济评价是对工程项目的经济合理性进行计算、分析、论证,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全过程,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最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是基于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通过计算待估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储量开发获得预期收益的现值,确定矿业权价值(价款)的全过程。是矿业权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对矿产资源客体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投入而产生的预期投资收益额。


2、经济学含义不用


矿山项目经济评价是用来确定矿业权投资价值的,而矿业权评估确定矿业权市场价值,投资价值不同于市场价值。


投资拟购收益性资产,或拟建项目未来持有期的财务净现值(FNPV)是矿山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确定的矿业权投资价值,投资收益值不等于矿业权在某一基准日时点上的市场价值,不同于矿业权评估值。


3、矿山项目经济评价的收益率与矿业权评估中的折现率不同


矿业权转让评估中折现率(8%-10%),是保证受让人在矿山未来矿产开发中可以得到行业平均的收益率。而严谨的矿山项目经济评价收益率,应为某一时点判断的矿山接近准确的投资回报率。


矿业权评估中折现率选取的问题和争议在此不再细述,但笔者认为这也是诸多经济评价单位和资产评估机构认为矿业权评估折现率取值不合理的原因。


三、操作中的区别


1、折现率取值不同


矿山项目经济评价中,根据第三版《方法与参数》,通过专家调查得到的煤炭项目的税前基准收益率为13%、税后取10%。


矿业权评估的折现率(相当于税后收益率)一般为8%-9%,国外的可取10%。


2、预备费、征地费用


在矿山项目经济评价中,建设投资可包含预备费、征地费用。


在矿业权评估中,固定资产投资的预备费、征地费用,应予以扣除。


3、矿权费处理不同


在一些可研中,将矿权费作为前期已投资的费用(无形固定资产),进入成本摊销。


在矿业权评估中,明确规定矿权费不得进入成本摊销。


另外,也有一些专业人士认为,矿权费在矿山项目经济评价中也不能进入成本摊销。


4、前期的地勘费用


同样,一些可研中将前期的地勘费用,进入成本摊销。


在矿业权评估中,前期的地质勘探成果的市场价值体现正是矿权评估值,因而在矿权评估中,前期的勘探费用不得进入成本摊销。。


5、银行借款


矿权评估中有明确规定,一般假定固定资产投资全部为自有资金;一般假定流动资金中30%为自有资金,70%为银行贷款,贷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而矿山经济评价中,矿山建设费可以设定为银行贷款(通常为70%),贷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6、矿产品取价


在矿山项目经济评价中,矿产品的价格可以取预测价。


而矿业权评估中,产品销售价格应根据资源禀赋条件综合确定,一般采用当地平均销售价格,原则上以评估基准日前的5个年度内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计算中的价格参数。对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大、服务年限较长的大中型矿山,可向前延长至5年;对小型矿山,可以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矿业权评估中一般不得采用预测价。


7、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维简费、安全费用等属工作量法)


矿业权评估时,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


8、评估计算年限


在矿山项目经济评价中,计算年限没有限制。


在《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版及其修改稿)都对采矿权的评估计算年限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不能超过30年。


9、矿山的井巷工程是否计入固定资产


①会计准则


A. 主副井等开拓工程,进固定资产,提折旧。折旧年限按开采年限。


B. 生产井巷,进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按总可采量设置摊销比例,按实际开采量计提。生产井巷的开支,从维简费中列支冲减。


②矿业权评估原则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中对“矿业权评估计算中更新资金、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煤炭生产安全生产费用处理”的修改说明。


按我国现行财税制度,除盐湖等类矿山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计提维简费外,通常矿山企业除选矿厂(包括尾矿设施)、独立机修厂等附属工厂以及大型较复杂的供水和外部运输车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外,其采矿系统(坑采的井巷工程或露采的剥离工程)的固定资产应按矿石产量和国家规定的计提标准提取维简费(“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简称)、不再计提折旧,此外,煤矿还按原煤产量提取安全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简称)及井巷工程基金。


根据财政部等财建[2004]119号文,安全费用是从煤矿维简费(含井巷费用)中分离出来的、按原煤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其财务性质与维简费类似,评估中的处理应与维简费一致。


现《矿业权评估指南》不考虑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安全费用,采矿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