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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原则(论述中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应该注意的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时,需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这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土地管理法》中也只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江苏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并于近日发布,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什么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根据《办法》中的第二条规定,本办法中所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收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从上述的这一条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两个知识点,一是,16岁以下的青少年一般不属于社会保障的对象,不能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体系,二是,只有被征地安置人员(只限16周岁以上)才有资格获得社会保障费用。


  不过,每个地方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有的是年满45周岁以上,有的则是年满60周岁以上。比如《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中规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


  既然只有安置人员才有社会保障费用,那安置人员要如何确定呢?


  该《办法》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


  除此以外,《办法》第五条还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先筹后征、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保障适度、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也就是说,只有在筹得社会保障费用后,才可以展开征收工作,并且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之后,社会保障费用也应当据实结算。


  根据《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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