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公司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生产保健品的企业。2021年3月,为激励销售人员的积极性,A公司颁布奖励政策:如果员工2014年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可奖励价值8万元的汽车一部。
2021年12月31日,小王等10人完成了任务,公司也举行了颁奖大会,公开表扬了获奖者。当小王到财务处办理领车手续时,财务要求小王先交个人所得税才能领车。小王不同意,认为企业给员工发奖品是内部行为,是不用交税的,颁奖时公司也没有说明要交税。
小王的说法正确吗?
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提醒
本案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及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奖金已经成为企业员工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员工所取得的薪金、奖金等收入,在扣除一定数额后,要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员工的奖金分配如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从而减轻员工的纳税负担,是每个企业都应该考虑的问题。
本案中,小王等作为A公司的员工,按照公司的销售政策获得了奖励。A公司将汽车作为奖品奖励给员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该行为实质上为A公司对员工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因此,对于小王等取得的车辆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故小王认为不用交税的说法是错误的。
企业在进行奖金发放时,如何充分考虑税务风险呢?建议如下:
(1)公司既要考虑到激励效果和员工的利益,同时要考虑到国家税法规定的刚性要求。公司在年初整体对薪酬结构进行税务筹划时,要与员工充分沟通,事前筹划各月工资、年终奖的比例关系,找到一个税负最小的发放比例,减轻员工的负担。
(2)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制度,故存在“临界点”效应,根据测算,单位发放年终奖如果在“临界点”附近,年终奖的数额的微小变化,可能带来的是高达几万元的税负,因此企业应事先制订具体方案。
(3)针对较大金额的奖金发放,可采取股权激励的方式,将现金或实物支付变为股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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