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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扶贫办发2019年127号文件(甘肃扶贫办201746号文件)

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兰州新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经2018年12月3日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随文下达,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资金分配原则


(一)重点支持深度贫困地区。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甘肃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精神,重点支持“两州一县”和18个省定深度贫困县、40个深度贫困乡脱贫攻坚。


(二)实行因素分配。按照“721”因素分配到县资金(贫困人口占70%、贫困村占20%,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占10%),贫困人口因素以2018年底全省未脱贫的贫困人口数据进行测算,支持未脱贫人口实现稳定脱贫。


(三)倾斜支持计划摘帽县。对2018年新增申请摘帽的县和2019年计划摘帽的县,安排专项资金倾斜支持,支持贫困县在保证脱贫质量的前提下按期摘帽退出。


(四)体现“脱贫不脱政策”。对已经摘帽的贫困县,按照“脱贫不脱政策、减贫不减资金”的原则,第一批资金保持2018年同期水平,支持其巩固脱贫成效。


二、资金使用重点


(一)紧扣当年脱贫攻坚任务。精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整合涉农资金、东西扶贫协作资金、中央定点扶贫资金以及社会扶贫资金,落实省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的《贫困县脱贫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优先保障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需要的扶贫项目,包括“一户一策”确定的种养业、就业扶贫(兴办“扶贫车间”、劳动力培训输转)、光伏扶贫、危房改造、安全饮水、易地扶贫搬迁和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等脱贫攻坚底线性项目。其中光伏扶贫项目由市县财政配套扶贫资金优先安排,不足部分可以用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省发改、人社、住建、水利、农业等相关行业部门要认真研究本部门所承担的年度脱贫攻坚任务,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本系统行业部门对接确定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紧扣脱贫任务安排扶贫资金,确保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


(二)严格落实到户产业扶持政策。贫困户(兜底户除外)稳定持续增收是提高脱贫质量的核心,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产业发展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03号)精神安排资金、使用资金、管理资金。2019年第一批到县(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整合用于扶贫的涉农资金要优先足额保障“一户一策”梳理出来的到户产业项目。严格执行“到人到户资金不能保障的市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今年必须停止实施”、“到户产业资金能够保障且满足贫困户产业发展需要的,对产业资金投入比例不作要求”的规定,不能把省上下达的资金安排到到户产业项目之外,而把到户产业项目资金的缺口留给省上。


(三)确保脱贫攻坚质量。在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中,要坚持把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已脱贫和新识别贫困人口)脱贫质量放在首位,把贫困退出的底线性要求与工作措施的高标准推进结合起来,精准安排脱贫攻坚项目,更加注重脱贫的长期效果,夯实稳定脱贫的基础,切实提高贫困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确保脱贫攻坚成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三、资金安排方案


2019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共78300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739002万元,中央两州(甘南州、临夏州)专项资金2000万元,省财政配套扶贫发展资金40000万元,省财政配套两州一市专项资金2000万元。


(一)保中央专项资金188608万元。一是“两州一县”中央新增资金143162万元,其中藏区51812万元,临夏州91350万元,按2018年分县额度安排,体现“脱贫不脱政策”。二是“两州一市”专项资金5000万元,甘南州2400万,临夏州1600万,陇南市1000万,分别按“721”因素分配到县。三是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贴息资金40446万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审核确定到县额度后,切块下达到县,由县区据实结算支付。


(二)倾斜支持计划摘帽县资金63000万元。对新增申请2018年摘帽的卓尼县、迭部县、夏河县、景泰县等4个县,每县倾斜2000万元;对2019年计划摘帽的27个县,包括26个片区县和1个插花县即秦州区,每县倾斜2000万元。


(三)保2018年第一批基数资金192171万元。对2017年已摘帽的18个贫困县,尚未摘帽的非深度19个片区县和5个插花县,以及“两州一县”中因人口基数少、因素分配后还没有保障2018年第一批基数的碌曲县和玛曲县,共44个县,以2018年第一批资金数为基数,补齐资金缺口,确保各县2019年第一批资金不低于去年同期资金数。


(四)倾斜支持深度贫困县资金339223万元。一是深度贫困乡镇倾斜扶持资金40000万元,40个深度贫困乡每乡安排1000万元,由联县包乡省级领导牵头研究确定项目。二是按因素分配资金299223万元。按“721”因素测算分配到未脱贫的“两州一县”和省定18个深度贫困县(其中“三西”资金分配到“三西”县中的省定深度贫困县)。以上到县资金中,含全省精准扶贫专项贷款贴息资金100000万元。世行贷款贫困片区产业扶贫试点示范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由各项目县在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资金管理要求


(一)严格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好用好资金。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等6部门印发的《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财农二〔2017〕41号)的规定,在资金使用范围、拨付程序、预算执行、项目实施进度等方面加强管理与监督,管好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建好用好脱贫攻坚项目库。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管理细则》要求,完善2018-2020年三年脱贫攻坚滚动项目库建设,落实《关于做好2019年度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甘开办发〔2018〕213号)要求,完成项目库年度动态调整工作,使用2019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要全部从2019年度项目库中提取。


(三)加强资金项目信息录入。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安排的通知》(国开办发〔2018〕46号)要求,及时将2019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包括资金到账、下拨和项目安排等情况。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要对信息录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监测通报。


(四)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进度,在接到上级专项扶贫资金后,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12个月内完成年度计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对已取消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资金和结余资金,要及时按程序调整或清理收回重新安排项目。


(五)加强资金项目常态化监管。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严格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要求,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各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县级资金使用公告情况和乡村两级公告公示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六)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严格执行《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35号)和《甘肃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8〕127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扶贫项目绩效目标设置,推动实施扶贫项目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县扶贫部门应在本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并将批复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报送省级财政、扶贫和发改部门备案。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扶贫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七)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按照《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财农二〔2017〕41号)要求,进一步靠实县级资金监管的主体责任和市县乡党政一把手资金监管的第一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合规性审查和资金拨付报账;各级扶贫部门负责资金使用范围、对象和效益的监管;各级发改、人社、住建、水利、农业等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行业部门,要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切实履行业务指导和资金监管责任;审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检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项目计划确定后,要通过政府网站、乡村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八)规范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按照《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财农二﹝2017﹞41号)要求,按最高不超过到县资金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


(九)妥善安排兰州新区扶贫资金。兰州新区原属于永登县、皋兰县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由兰州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协调分配资金并下达脱贫任务,兰州新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送两县统一汇总备案。


(十)及时编制报备项目计划。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按照《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财农二﹝2017﹞41号)规定,严格执行“县级财政部门在接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标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下资金项目计划”的要求,并依据资金项目计划填报2019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备案表和项目绩效目标表。经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后将市州备案汇总表、各县县表、各县资金项目计划表、项目绩效目标表一式三份,于2019年2月28日前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特此通知。


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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