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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缴印花税会计分录(印花税的计提及缴纳的会计分录)

在实际工作中,大家对于“总包工程合同已缴纳印花税,分包工程合同是否还缴纳印花税?”一直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不应该缴纳,否则造成重复缴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发生应税行为,比如签了合同、领受了凭证就要交印花税。所以,签订了总包合同,该行为需要交印花税;签订了分包合同,该行为也要交印花税。


工程承包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列举的应税凭证,凡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协议),其签订合同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于合同签订时各自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三自行在所执合同上贴花完税。


【小常识】印花税(Stamp duty)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公元1624年,荷兰政府发生经济危机,财政困难,拟提出要用增加税收的办法来解决支出的困难,印花税应运而生。


印花税的设计者观察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约、借贷凭证之类的单据很多,连绵不断,所以,一旦征税,税源将很大;而且,人们还有一个心理,认为凭证单据上由政府盖个印,就成为合法凭证,在诉讼时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对交纳印花税也乐于接受。正是这样,印花税被誉为税负轻微、税源畅旺、手续简便、成本低廉的“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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