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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到什么时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什么时候开始的)

马上就到2019年年底了,相信财务朋友们都在忙着统计2019年各项指标的事了。


比如: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成本增长率、销售利润率、综合税负率等指标,这些指标能不能完成,可是会影响各位小伙伴们的年终奖呢!


根据2019年4月23日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的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二、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可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实行加速折旧。这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行业限制,包括了所有行业的企业,都适用这一普遍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


此前,在财税〔2014〕75号文和财税〔2015〕106号文的规定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仅适用6大行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和4个领域重点行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其中除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外,其他行业均属于制造业的范畴。



那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66号文的规定,在2019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能够享受加速折旧的范围既包括全部制造业企业,同时,也包括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具体执行的标准则按照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规定: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这里有3个点需要注意:

(1)固定资产“新购进”方式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和自行建造2种方式。


将自行建造也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进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2)购进时点。


除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外,其余制造业企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应是2019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掌握: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3)已使用的固定资产。


“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指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可适用加速折旧政策。


为推动中央“放管服”的改革进程,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因此,全部制造业企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在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时,无需履行相关备案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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