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我市教育督导经费主要分为工作性经费和补助性经费。工作性经费主要用于培训费、会议费、委托业务费等;补助性经费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开展督导工作产生的交通伙食费、劳务补助等。市级教育督导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办公设备购置、公务接待等方面支出 ,不得用于在职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劳务性支出 ,不得用于与教育督导工作无关的支出。市级教育督导经费实行财政部门预决算管理 ,要求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主动接受群众和相关部门监督。
《办法》的出台,能够指导教育督导机构按规定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确保2022 年基本形成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晋中特色现代教育督导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