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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和抵扣的区别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区别


视同销售就是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而作出的规定。


对视同销售而言,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视同销售与营改增的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与不动产的视同销售不完全相同。


一、销售货物与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视同销售:主体是个体工商户区别与单位。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对提供服务与转让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视同销售的规定。主体分别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与单位或者个人。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也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但其设定的目的与增值税不完成相同,主要考虑的是国家税款的安全。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


  • 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除国务院财转出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我们知道,增值税是对商品、服务等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征税的,有进项税,有销项税,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就是要缴纳的税款。如果在流转的过程中,销售没有了,销项税自然也就没有了,那么对应的进项税自然也就不能抵扣, 已经抵扣的就要做进项税转出。


归纳一下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进项税转出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


1、 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 纳税人和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出现了以上两大类情况,纳税人需要将己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转出。


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表面上看出清清爽爽,小葱拌豆腐一清二白,但在某些情况下容易混为一谈。比如,购进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按规定要视同销售。那么既然视同销售了,进项税是否要转出了?对此,一些人就有可能搞混了,所以,有必要将两者进项进一步区分清楚。


应该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对于自产与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对外进行销售、投资、赠送、分配,还是对内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得,要视同销售。


第二类:对于非自产与委托加工的外购货物。如果对内用于企业员工福利、个人消费,则要进项税转出。如果对外投资、分配、赠送他人,则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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